编者按

司法实践中,对于诸如预售房屋、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已被抵债的房屋、被预查封的房屋等特殊房屋的执行问题,由于涉及物权、担保、执行等多种法律问题,是执行领域中“小众”且存在较多争议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往往办理难度大且涉及多方主体利益,我们针对这些特殊房屋的执行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和归类,并以专题形式分享给各位读者,期望能帮助读者解决具体的实务问题。

法院能否拍卖已被预查封、未过户的备案商品房?

实务高频争议难点:被执行人全款/按揭购得房屋、已做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法院据此办理预查封后,是否有权直接拍卖处置?司法裁判分为两大阵营:主流观点(最高院、多数高院)明确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可以拍卖;少数观点认为预查封仅限制权属变更、不允许实体处分,不得拍卖。本文结合权威判例明确裁判边界与实务风险。

裁判要旨

1. 根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预查封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法院有权对已备案、已预告登记但未过户的被执行人购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2. 房屋虽未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按揭放款)、完成合同备案,已享有合法物权期待权,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3. 开发商以“产权仍归己方所有、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排除拍卖的,主流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仅可通过参与分配、追偿保证责任等途径维权,不能对抗法院预查封及拍卖执行行为。

4. 少数法院区分权利性质,认为预查封锁定的是物权变动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在产权未变更至被执行人名下前,不得径行拍卖处置。

案情简介

1. 2013年,被执行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首付+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双方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 2014年,被执行人、贷款银行、开发商共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由开发商为案涉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银行足额发放按揭贷款,被执行人实际付清全部购房款。

3. 后续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法院依法对案涉已备案、未过户房产采取预查封措施,案件经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还款义务。

4.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执行法院裁定对案涉预查封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5. 开发商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所有权仍归开发商,预查封房屋不得拍卖处置,请求停止执行。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河南高院再审亦驳回开发商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2973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 被执行人已通过首付+按揭方式全额付清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完成备案登记,具备对外公示效力,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稳定的物权期待权,房屋依法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2. 案涉执行措施虽为预查封,但依据司法解释,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法院有权采取拍卖等实体处置措施。

3. 开发商是否完成房屋交付、是否办结过户登记、按揭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影响法院执行权的行使。银行债权可通过拍卖价款参与分配实现优先受偿,开发商不能以此对抗强制执行。

4. 开发商基于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产生的债权及追偿权,属于普通债权范畴,不足以排除法院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总结

1.主流裁判规则固定:已备案/已预告登记、全款付清(含按揭放款)的未过户商品房,预查封等同于正式查封,法院可以依法拍卖

2.开发商核心风险:阶段性担保风险放大。房屋被预查封拍卖后,往往无法完成正式抵押登记,银行丧失优先受偿基础,极易直接起诉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维权路径区分:开发商无权直接排除拍卖,仅可在执行分配中主张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执行人追偿;预查封阶段另行解除合同、确权的,通常不能对抗在先执行。

4.少数例外情形:部分地方法院认为,产权未转移至被执行人名下前,预查封仅能限制权属变更、禁止处分,不得直接拍卖,实务需注意地域裁判差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实务结论

以最高院为代表的主流裁判规则为绝对通说:已备案、已付清房款的预售商品房被预查封后,法院有权拍卖处置;仅少数地方法院坚持“未过户不得拍卖”观点,实务中应以可拍卖、优先执行作为风控与办案基准。

(一)主流观点:预查封房屋可以拍卖(4则)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70号

裁判核心:司法解释明确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开发商主张预查封阶段不得拍卖处置,无任何法律依据。开发商已全额收讫购房款,即便后续承担担保责任,仍可向被执行人追偿,执行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案例2: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849号

裁判核心:购房者已付清首付、银行足额发放按揭贷款,房屋对价已全部支付。开发商事后承担保证责任、代偿贷款,仅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得以事后代偿为由对抗在先预查封及强制执行。

案例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执复123号

裁判核心: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开发商在房屋被预查封后,通过诉讼、仲裁解除购房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继续拍卖处置案涉预售商品房。

案例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执复34号

裁判核心:地方法院认为预查封仅能查封权利、不能拍卖房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执行法院依法拍卖预查封房产,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二)少数例外:预查封房屋不得直接拍卖(1则)

案例5: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执复19号

裁判核心:预查封对象是被执行人的物权变动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产权未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时,房屋所有权仍归属开发商,法院无权直接拍卖处置案外人所有的房屋,仅可限制权属变更,待产权过户后再行处置。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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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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