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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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合理判断,自行决定行为方式,内容及结果的权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存在多种解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做出裁决。
那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原则或超出规则范围能再审吗?
最高院在经最高检抗诉后的《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何某勇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范围内以及可参照的相应事实下行使,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予纠正。
最高院认为,
《项目合作协议》关于逾期返还保证金按月息三分计息的约定,为合同违约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该约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以原物返还为原则,辅之以缔约过失造成的信赖利益赔偿,该种信赖利益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将其与有效合同下的包括可得利益赔偿的违约责任情形相提并论。
本案保证金本金的返还即为原物返还,再将本案保证金占用损失以年利率24%计息,实际上是将当事人对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可得利益纳入了赔偿责任,此与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相悖。
况且,何某勇是否能够实际承接《项目合作协议》所涉工程以及因该工程能够获取多大利益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何某勇关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应包括机会成本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范围内以及可参照的相应事实下行使,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案如上所述以年利率24%计息已经有违法律规定,也缺乏事实依据,故不能以尊重原审自由裁量权为由而支持何某勇主张。
双方对《项目合作协议》无效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无明显差异,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双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但就无效合同的原物返还而言,案涉保证金无疑会产生孳息,该孳息即相应利息应当与保证金本金一同予以返还。《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时间均为2015年,二审法院参照当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酌定案涉保证金以年利率6%计息,由某某集团连同保证金本金一并向何某勇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以年利率24%计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违反法律原则、超出规则范围的情形,属于违法或滥用职权,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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