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起来看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规范填写检查记录、排查报告和会议纪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责任落实落细。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把进货关口,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查验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1.采购生猪产品:必须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采购禽类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信息标识;

3.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进口肉制品:必须按批次查验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文件,严禁采购无证、来源不明的进口肉品。

严禁采购、使用、贮存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病死毒死的畜禽肉类;严禁违规贮存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

严格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严控生产过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25)《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3-2023)等标准要求,确保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关键生产环节持续合规,严格去除原料中不可食用部分,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范围、限量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红曲红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漂洗浸泡畜禽副产品。

全面规范线下经营行为

1.销售环节规范:食品销售者须现场对照实物查验证明文件、感官性状、保质期、标签标识等;对冷链肉制品,同步查验贮存、运输温度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严禁使用“生鲜灯”等有色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肉品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2.贮存销售管理:按规定分区、分类、离地离墙存放肉制品,冷链食品全程温控合规;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肉品。

3.餐饮服务规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腐败变质的肉类;严禁以调理肉、重组肉冒充“原切肉、纯肉、鲜切肉”误导消费;严禁餐饮环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具消毒、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等制度。

规范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行为

网络肉制品销售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线上公示的资质、经营地址、许可项目等信息需与线下完全一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资质,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下架违规产品,固定证据并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肉制品的,须在直播间显著位置公示经营主体资质信息,严禁直播销售“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不得使用特效美化肉品掩盖质量瑕疵,严禁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觉抵制劣质低价违法经营行为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内卷式”恶性竞争,以及用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请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坚守行业底线,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