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2.2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2:高某柱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8刑初563号
涉案金额:22231.6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高某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田损失共计人民币22231.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取保日期:2024年6月8日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柱在石家庄市A区××小区××号楼下与孙某田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将孙某田停放在8号楼5单元门口的东南牌汽车玻璃及车身、孙某田家防盗门及厨房玻璃砸坏。经石家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223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柱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1、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某柱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汽车维修费25000元,车辆定损费5887元,防盗门损失8800元,窗户玻璃损失220元,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
被告人高某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答辩称,对出示证据均不认可,对赔偿数额不能接受。
另查明,2024年6月8日被告人高某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田的诉请,经查,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权利,而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更换门窗费用、车辆定损费用、车辆贬值费用不属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且其中还存在扩大损失费用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中由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作为第三方对涉案被损毁物品的损失进行的认定,该结论客观、真实,应以其所认定的损失金额22231.6元进行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田损失共计人民币22231.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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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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