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在虚拟空间中能否受到保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该案系浙江省首例涉及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为虚拟世界的商标使用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乔治巴顿” 是美国的一个越野车品牌。某汽车科技公司是该品牌在中国唯一的合法权利人,陆续注册并受让了多件“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关的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等)商品上。
然而,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仅生产、销售仿冒“乔治巴顿”汽车,还授权第三方公司在一款手机游戏中,将标注有“乔治巴顿”标识的虚拟车辆作为游戏载具供玩家使用,并宣称“官方正版授权”。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汽车制造、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授权案外人在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该虚拟商品属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或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游戏中的相关授权行为并未落入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虚拟游戏载具虽与现实汽车在物理属性上存在区别,但二者在功能(运输、驾驶体验)、消费群体(玩家与汽车潜在消费者存在重合)等方面具有特定关联。涉案商标在汽车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游戏中使用相同标识并进行“官方授权”宣传,极易导致游戏玩家误认为该虚拟商品已获得品牌方授权,进而割裂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可能削弱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二审认定虚拟载具与汽车商品在此情境下构成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杭州中院二审改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游戏中使用侵权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说法解析
就本案而言,虚拟商品虽属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或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乔治巴顿”核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等)商品表面上并无关联,但这并非简单的“虚拟”与“现实”的割裂。
当虚拟商品能够映射现实商品的品质、功能或商誉,且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来源混淆时,商标权的保护就应当延伸至该虚拟场景。在元宇宙、NFT数字藏品、虚拟游戏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这一判决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商标权人苦心经营的品牌商誉,不会因为在虚拟世界中“换了一件外衣”就被他人无偿占用;“搭便车”式的虚拟品牌联名,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份判决,既保护了现实产业的创新成果,也为元宇宙经济的健康发展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虚拟空间可以成为商业创新的沃土,但绝不能沦为商标侵权的“灰色地带”。高沃组建了由知识产权代理人及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如果您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难题,可联系高沃为您制定完善的诉讼策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源 | 整理自中国经营报 中国青年报 潮新闻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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