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傅某在同事杨某邀约下,饮酒后到洱海边醒酒。但在洱海边,杨某游泳出现异常,王某下水救助时,两人先后溺亡。事后,王某父母将与王某共同饮酒的傅某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0.4万余元。

4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父母诉讼请求后,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王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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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6月21日,杨某邀约同事傅某、王某在大理市海东某店饮酒后,到洱海边醒酒。杨某下水进入洱海水域游泳出现异常后,王某入水救助过程中,两人先后溺亡。王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杨某邀约傅某、王某饮酒后到洱海边醒酒,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邀约“到洱海边醒酒”本身不具有危险性。杨某自行在酒后下水游泳,系故意置自身于危险环境之中,王某见其“游泳出现异常”而入水救助,最终“先后溺亡”。傅某虽是共同饮酒人员,但其并不会游泳。根据查明事实,傅某并未邀约过王某,结合案发时间及地点,傅某并不具有其他更好方式救助王某的期待可能。王某父母认为“被告对王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也没有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劝阻,甚至可能在言语上刺激王某下水,在王某与杨某二人溺水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王某父母未对王某的死因进行尸检,无法断定王某的死亡与饮酒有关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傅某对于王某的死亡并不具有侵权行为或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父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王某父母称,王某与杨某、傅某三人共同所饮的酒水系傅某购买,傅某系酒局的组织者、邀约者。三人前往洱海边“醒酒”过程中,傅某在发泄自己对男友出轨行为的情绪,可以推断傅某处于失恋状态。在此情况下,傅某邀约喝酒和外出散步、散心符合正常逻辑。因傅某处于“失恋”状态,心情低落,三人喝酒后前往洱海散步、散心,王某与杨某作为男性共同安慰傅某,也不能排除两人下水的行为系为了安慰傅某或“逗傅某开心”。事发时,傅某手中握有一把雨伞,但在王某与杨某溺水的全程,傅某从未伸出援手,对于王某的溺亡,傅某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王某已高中毕业,准备进行后续求学计划,但人生就此结束,对父母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傅某应分担王某死亡对其父母造成的损害。

对此,傅某辩称,她并非涉案活动的发起人或组织者,对王某及杨某无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的死亡系其下水救助杨某,与饮酒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傅某还称,她不会游泳,在当时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其采取高声呼救并拨打110等报警电话的应对方式,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救助义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父母诉称傅某系涉案酒局的邀约人和组织者、在共同饮酒后未对王某尽到照顾义务、没有对王某的下水行为进行劝阻等,但未举证证明。王某系因救助溺水的杨某而溺亡,该行为值得鼓励和肯定,但因该救助行为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法定责。从查明的事实看,该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同饮者不应为此担责。另外,傅某在本案中已拨打110报警电话,尽到一个普通人对王某实施的救助义务。王某父母关于在王某与杨某二人溺水后,傅某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应对王某的溺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月2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