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辽宁频道

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店恶意差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消费者张某某删除差评、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元。该案系沈阳市首例酒店因消费者恶意差评胜诉的典型案例,为网络评价划定了法律红线。

判决书显示,2025年6月,被告张某某入住沈阳金廊智选假日酒店后,以“卫生情况不达标”为由投诉,却拒绝酒店现场核实,随后提出将房费退还个人账户或提供免费住宿等不合理要求,并扬言“不答应就给差评”。次日,在要求未满足后,被告打出0.5分(满分5分)。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体验发表主观评价,但不得捏造事实。被告所述的卫生问题“异常反常”,对酒店声誉影响远超一般卫生评价,需有证据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陈述逻辑上无法自洽,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仅主张1元赔偿,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为目标,法院予以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二条作出刚性规定: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告以捏造的卫生问题要挟赔偿并发布恶意差评的行为,与新规所规制的“捏造事实、敲诈勒索”情形具有同质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认定恶意差评构成名誉侵权,与行政监管新规形成“司法+行政”的治理合力。

原告酒店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索赔1元旨在“教育为主、惩前毖后”,而非获取经济补偿。酒店负责人表示,“恶意差评直接干扰正常市场评价机制,增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成本。此次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是希望明确法律预期。”

当前,在线平台恶意差评、以差评要挟牟利等乱象时有发生,不少商家因取证难、诉讼成本高而被迫妥协。本案裁判结果彰显法治化治理路径,既保护消费者合法监督权,也坚决遏制滥用评价权抹黑商家的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网络评价秩序提供重要司法参照,对同类纠纷处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