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曹某驾驶摩托车在施工路段行驶时,因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曹某骑行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曹某家属将施工方诉至法院,索赔11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施工方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80%责任,共赔偿87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9日,山东某公司中标S241临徐线新泰市寺山至平邑界段修复养护工程。7月16日至18日,该公司在泰安市某相关节目滚动播出道路施工封闭公告,明确施工时间为7月20日至10月30日,于7月17日在《大众日报》发布该公告,并设置了相关安全标志标牌。但在封闭施工期间,该公司间歇放行车辆通行。
8月25日4时51分,曹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寺山至南流泉路段时,该公司在事发路段进行道路施工,因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曹某驾驶摩托车侧翻,其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曹某被紧急送到某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等伤情,于当日死亡。
从原告提交的视频看,事故发生时,有许多大小型车辆在未施工完毕的路段通行,该路段主行道已铺设完毕,路边道未施工完毕,双方存在高度落差接近5厘米,事发地点系丁字路口附近,且该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在天黑的情况下,也未设置照明警示标志……事发后,因曹某的亲属不同意解剖尸体,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明曹某的死亡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曹某驾驶证和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山东某公司在未完成施工的省道上允许大小型车辆通行,在重要路口道路突然变宽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曹某骑摩托车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曹某在骑行摩托车过程中,明知道路仍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发生事故,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曹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841917.59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一审判决后,山东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确定的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本案实际,调整为3万元;一审判令该公司按责任比例负担丧葬费和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该公司赔偿曹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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