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未清算,是否要股东“背债”?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取决于解散事由发生的时间,以及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具体后果,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裁判规则,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1.若公司被吊销的解散事由发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属于法定清算义务人,若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最终无法清算的,股东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仅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仅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若解散事由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清算义务人已变更为公司董事,股东一般不再直接承担清算义务,除非股东同时担任董事,否则股东不会因未履行清算义务直接对公司债务担责。

3.即便公司因长期未注销被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原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也不会因此免除,债权人仍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新公司法有重大变化

(一)旧规则下,股东是法定清算义务人

在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前,根据原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有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此前大量案件中,股东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原因。

(二)新规则下,董事成为清算义务人,股东一般不再担责

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修改实现了与民法典规则的统一,也更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产、账册等资料,由其承担清算义务更为合理。

这意味着,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解散事由的公司,股东不再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除非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否则股东不会因未履行清算义务直接被追究责任。

(三)时间效力规则:新旧规则的适用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如果该事实发生在施行前,但到施行日未满15日的,清算义务的期限从施行日重新起算。

简单来说,就是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如果是2024年7月1日之前被吊销的,适用旧规则,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如果是之后被吊销的,适用新规则,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二、未履行清算义务,什么情况才会连带担责?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没清算,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典型的误解。根据现行规则,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会触发连带责任:

(一)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这里的“怠于履行义务”,指的是清算义务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同时也没有尽到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

如果清算义务人已经积极采取了措施,比如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清算,或者已经委托了中介机构处理清算事宜,或者已经将公司的账册等资料完整移交,就不属于“怠于履行义务”。

(二)导致了“无法清算”的后果

这是连带责任的核心要件。只有因为清算义务人的怠于行为,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全部灭失,使得公司根本没办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才可以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只是未及时清算,但是公司的财产、账册都还在,只是拖延了清算的时间,导致公司的财产有部分贬值流失,那么清算义务人只需要在这个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董事的避坑要点:这些情况可以免责

实务中,很多清算义务人以为只要公司吊销了,自己就必须担责,其实并非如此,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

1、小股东已积极履行义务,不担责

如果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已经积极向大股东提出了清算的要求,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清算,但是因为大股东的原因导致无法清算,那么小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2、已经启动清算程序,不怠于履行义务

如果清算义务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成立了清算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清算无法推进,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清算,那么就不属于怠于履行义务,不需要担责。

3、怠于行为与无法清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公司的账册在解散之前就已经灭失,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算,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没有关系,那么清算义务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因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10月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前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债权人借款23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该笔债务一直拖欠未付。

债权人在公司吊销后,多次联系公司股东要求还款,均被拒绝,股东称公司已经倒闭,自己只是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债权人无奈之下,起诉要求公司的三名股东对该笔23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三名股东抗辩称,公司在吊销之前就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就算清算也没办法偿还债务,而且其中一名股东是小股东,只持股10%,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三名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也未对公司的财务账册、经营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遗失,无法进行清算。三名股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积极履行了清算义务,或者账册的灭失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的解散事由发生在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根据当时的规则,三名股东属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股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三名股东对公司的2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尤其是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责任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企业经营者对此并不了解,误以为公司吊销后不管不问就没事,最终导致自身陷入不必要的巨额债务风险。

企业经营者在公司停止经营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避免因“摆烂”式的处理方式,导致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您遇到此类公司类疑难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避免因规则不熟悉导致权益受损。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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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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