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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虞城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将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交给交警检查。我想请问,您知道虞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吗?什么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如何理解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依照国家规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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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虞城县看守所地址: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

导航:虞城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虞城县汽车站乘坐虞城6路公交车到南关站下车,向东南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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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虞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上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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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依照国家规定”呢?

刑法第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依照国家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相同的理解呢?

从文义上看,“依照”是指以某事物为根据照着进行,与按照同义;“违反”是指不遵守、不符合,具有不按照之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虽然使用的是“依照国家规定”,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其处罚的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即未遵守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依照国家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具有同一性,应当做相同理解。因此,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国家规定”限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国家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对“国家规定”进行扩张解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1条规定,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国务院的名义制发的文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并且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的也属于“国家规定”。

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等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以部门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章、作出的规定,以及省级(包括省级)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等均不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条文中“国家规定”的范畴。【虞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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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下几种规范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其予以单独说明:

(一)由各国务院各部委制作、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名义发布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65条、第70条,以及新修正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应当由国务院制作并公布,因此即使经过国务院批准,但制作、发布的主体为各部委的规定依然属于部门规章,不能改变其部门规章的性质,其效力是不同于行政法规的,不能纳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国家规定”的范畴。

(二)国务院以批量通知决定认可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国务院以批量通知决定认可的部委规章也属于“国家规定”,如《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事实上,这类规定大多只修改行政法规的局部内容或只修改其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部门名称等形式性内容,并不涉及实质性内容,而且包含的法规数量较多,不能视为对包含法规的一致认可而均成为“国家规定”。但是,如果该类决定中提及的具体条文实质上增加了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国家规定”。

(三)国务院批转的下属各部委的规章。

这类文件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表明了其效力等级是国务院层面的,并且说明国务院对该部委规章的认可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消除部门保护的顾虑。因此,国务院批转的下属部门的规章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包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在全国各地区通用的部门规章。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此可见,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是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不属于国务院授权部委立法,应当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虞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虞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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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虞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