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因为漏掉了“继”“养”“非”三个字,导致继女分文未得。法院的判决让无数人惊醒:立遗嘱,不是写几句话那么简单。
一位老人与前妻育有一子,后与再婚妻子共同生活。再婚妻子带来的女儿从小由老人抚养长大,关系亲密。老人去世前,亲手写下一份遗嘱:“我名下房产由妻子、儿子、女儿三人共同继承。”他以为写得清清楚楚,却没想到,正是“女儿”二字惹出了大祸。
老人去世后,亲生儿子主张:“女儿”指的是老人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早已失联),而不是继女。继女则认为自己从小被抚养,法律上就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应当包括在内。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仔细审查遗嘱全文,发现老人从头到尾没有使用“继女”二字,也没有写明继女的名字。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遗嘱应当严格按照字面含义解释。既然遗嘱中同时出现了“儿子”(亲生)和“女儿”,且没有特别说明,法院最终认定老人的真实意愿仅指亲生子女。继女虽然多年来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因为遗嘱缺少了关键的“继”字,无法作为继承人,只能依据“酌情分得适当遗产”条款获得少量补偿。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律师指出,普通人立遗嘱最容易犯的三个致命错误:
第一,身份关系表述模糊。 写“老伴”“孩子”“孙子”,不写具体姓名和身份证号。一旦出现同名或关系争议,法院难以认定。
第二,使用昵称或简称。 写“把镯子留给小丽”,而“小丽”是谁?没有证明。必须写全名加身份证号。
第三,忽略法律上的“子女”分类。 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你只想给其中某几类,必须明确写出来。比如“只给我的亲生子女”,或者“给我的继子张三”。
除了少写三个字,还有“多写一句话”导致无效的案例。比如在遗嘱后加一句“由长子全权处理”,结果被认定为授权长子重新分配遗产,导致原遗嘱失效。或者写“如果老二不孝顺就不给他”,而“不孝顺”无法客观界定,同样引发无穷争议。
律师建议:立遗嘱最好采用公证遗嘱或由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如果自书遗嘱,务必写清每个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立遗嘱人的关系(亲生、养、继、非婚生等),并注明“其他亲属不得主张本遗嘱未列明的权利”。宁可啰嗦,不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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