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但也有一种可以由个人单独申请的“单人保”。这种“单人保”怎么申请、多久能批、怎么核算家庭经济状况?为了让惠民政策更透明、更可及,近日,成都市民政局就市民关心的“单人保”问题开展集中解答,确保“应保尽保、精准救助”。

问: “单人保”是低保吗?

答:是。一直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而单人保是指个人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待遇。

问:哪些人可以不用以家庭为单位,以“单人户”申请低保?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是低收入家庭中或成年无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是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人员,包括以下病情:《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21类病种以及各类罕见病等。

三是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户管理等规定,在成都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且申请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1. 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2.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人员;3. 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

四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问:“单人保”需要核算家庭经济状况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规定,“单人保”可单独申请,但单独申请不等于直接纳入低保。虽不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合并计算收入、财产,但需严格审核本人收入、财产及法定赡(抚)养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在实际审核确认过程中,也会存在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单人保”,即使本人无收入也无任何财产,但经核算后法定赡(抚)养人应给付的供养经费超出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单人保”的情形。

问: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有哪些豁免政策?

答:不管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还是以个人申请“单人保”,下列情形核算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时可视情适当豁免:

(一)依靠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患者提出低保申请的,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按不高于低保月标准的80%予以豁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全部豁免。

(二)申请家庭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满60周岁的老年残疾(失智失能)人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一户多残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人员,评估家庭收入时,符合任一条件,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10%予以豁免;以上情况叠加的,最高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30%予以豁免。

(三)申请家庭中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0%予以豁免;有高中(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40%予以豁免;有大学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0%予以豁免。

(四)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在复核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100%扣减务工成本。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经济型机动车,首次购买或实际折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含8倍),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首次购买或实际折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且用于保障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或用于病困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就医使用,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在对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时予以豁免。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居住房(包括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用于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居住,是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要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问:“单人保”申请的整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审核通过后低保金什么时候能发放到账?

答:“单人保”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都是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审核确认之日起,下月10日前发放到户,按月定期发放。原则上由“一卡通阳光审批”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成员的银行卡账户。

问:申请低保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金会有额外上浮吗?具体上浮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低保政策对已纳入低保家庭中的四类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身份叠加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0%提高救助水平。

四类人员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就读女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

同时,对已纳入低保家庭的高中(中职)教育阶段学生,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40%;对低保家庭大学教育阶段的学生,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80%。

但需注意的是,以上两类学生上浮比例不再与前四类人员的后三类上浮比例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