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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9号文”定调药价新机制,商业健康保险将重塑创新药定价逻辑

中科财经

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继2025年2月《关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的一大重磅文件。

《意见》构建了一套“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价、集采与谈判压降价格、商业健康保险与慈善补充支付、全链条监测维护秩序”的闭环机制,并将商业健康保险提升至创新药支付体系的核心位置。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正告别单一的“低价”谈判模式,大步迈入市场化转型的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中并未提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内容。这一修订的背后,或与现阶段商业健康保险落地尚处于初级阶段,难以消化过于复杂的风险有关。暂时搁置超出商业健康保险当前能力范围的议题,或是为其发展留出成长与成熟期,使其优先专注于构建与完善其在创新药支付链条中的核心能力构建。

商业健康保险支付战略定位实现提升

《意见》的总体要求提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突出临床价值和用药可及,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围绕“完善价格政策”“发挥相关主体作用”“引导关键领域价格”和“加强价格治理”四个方面展开,提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作用更好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药品制定差异化定价与医保支付规则。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创新药价格形成与支付体系中的战略定位实现质的提升。相较于2025年《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发挥商业健康保险作用、构建多元支付格局的表述,《意见》的举措更为具体明确,不仅提出引入多方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还强调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等内容。这不仅标志着商业健康保险在创新药支付体系中实现了从“辅助性角色”到“支撑性力量”的历史性跨越,还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提供了标准化标的,助力更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精准地贴合市场需求落地。

商业健康保险在中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曾长期被定义为基本医保的“补充者”,其主要职能是填补基本医保未能覆盖的保障空白。然而,国家将商业健康保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商业健康保险从“可选项”转为“必选项”,成为医疗支付的主力之一,去精准覆盖群众对创新药、高端医疗服务及全周期健康管理的多元化需求,有效缓解“用药贵”等民生难题。

商业健康保险被提升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还赋予了商业保险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的核心职能。在过去,创新药的定价权几乎由国家医保通过“以量换价”的谈判模式主导,这种模式虽然极大地惠及了广大患者,但也因其“保基本”的定位,导致许多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的创新药被拒之门外,形成了创新药“进院难、支付难”的困境。如今,医疗保障体系以此引入商业保险资金池,商业保险在分担高昂的创新药费用同时,还将参与到创新药价格协商中,直接介入药品准入和支付议价,缓解患者“看病贵”的痛点,也将推动形成医保基金、商保基金与患者三方共同承担费用的新格局。

2025年1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将19种临床价值显著但价格昂贵、暂无法纳入基本医保的创新药纳入其中,为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创新药支付奠定基础。紧接着,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持续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此次,商业健康保险被明确写入国办文件,为其加速落地、破解“落地难”问题注入了强劲动力。可以预见,在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推动下,商业健康保险在创新药支付中的占比有望迎来快速提升。

商业健康保险投资基金仍有想象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这一项曾被视为《征求意见稿》中一大亮点的内容,并未出现在此次的《意见》当中,政策考量亦可见趋于务实理性。

《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利用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的优势,降低创新药产业融资成本,并对符合投资规模要求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大病保险承办等政策支持。

而《意见》中该部分内容的调整,或是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与多方协调难题的务实回应。从产业基础来看,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创新药支付端的落地仍处于初级阶段,创新药“支付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药品的市场流通和临床使用规模有限,此时险资介入产业投资,难以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资金属性来看,创新药研发的高风险特征,与目前保险资金追求资产负债匹配、回报稳定及资金安全的核心诉求存在结构性错配。在缺乏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的情况下,即便有税收优惠激励,险资的投资意愿依然受限。因此《意见》选择依托先行落地的“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相对更稳妥,先跑通模式,验证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落地的可行性比直接推动产业投资更为稳健和理性,亦更有利于未来更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拓展。

另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多部门深度协同,险资投资创新药产业涉及投资比例划定、税收优惠落地等多个环节,需要医保、金融监管、税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而现有政策体系中,针对险资投资医药创新领域的具体细则尚未完善,税收体系的调整也需要时间。更为关键的是,该文件更多聚焦药品价格合理性机制和医保本位问题,产业投资问题交由金融监管、市场与专业投资机构,才是更为理性的安排。现阶段,商业健康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支付的落地,而非投资。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意见》的出台,为商业保险在创新药支付领域打开了广阔空间,更是对其专业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随着商保创新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多元支付机制的持续完善,创新药的市场需求将被进一步激活,药品的商业化价值也将得到充分释放。在支付端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和可预期的收益下,险资参与创新药产业投资的意愿有望提升。

此外,创新药产业虽具有高风险特征,但其高回报、长周期的特点与商业保险资金的长期性、稳定性具备一定契合度。若未来创新药研发落地支付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设立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并非不可能。届时,保险公司亦可以打造从创新药开发前期至临床应用的全流程全周期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进一步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