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暴力对抗、顶格处罚——这不仅是一张天价罚单,更是一场法律尊严的“校准”。
来源 | 知产库、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2026年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纸处罚决定震动整个互联网行业。在对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的集中查处中,拼多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就被罚没15.22亿元,占7家平台总罚款的42%,创下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史上最高罚单纪录。更引人注目的是,处罚决定书中出现了“暴力、软对抗”等字眼——这在同类平台处罚中极为罕见,拼多多也因此从普通的“审核失责者”被定性为“对抗执法”的典型样本。
这张天价罚单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治信号:配合监管执法是法定义务,暴力对抗只会招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天价罚单从何而来?15.22亿的“账单明细”
经查,上述7家电商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家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其中,拼多多被罚没15.22亿元,美团被罚没7.46亿元,京东被罚没6.35亿元,淘宝闪购被罚没5.58亿元,抖音被罚没5689万元,淘宝被罚没4698万元,天猫被罚没3174万元。同时,官方责令它们改正违法行为,还对7家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
案件启动调查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责成电商平台立行立改,7家电商平台均已下架未经审核的有关“幽灵店铺”,停止与相关转单平台的餐饮转单合作。
一、核心金额
七家平台罚没合计
359,661.00 万元
个人罚款合计
1,968.74 万元
平台 + 个人总计
361,629.74 万元(约 36.163 亿元)
结构:平台罚没约占99.46%,个人罚款约占0.54%
二、处罚体系(财产罚 + 行为罚 + 个人责任)
- 罚没款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责令改正
:纠正违法状态。
- 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对高风险品类的新增准入限制。
- 个人罚款
: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等另案处罚。
三、七家平台罚没一览
四、非罚款措施(暂停新店等)
平台
暂停新增蛋糕店铺
其他
拼多多
责令暂停 9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美团
责令暂停 6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京东
责令暂停 3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淘宝闪购(饿了么)
责令暂停 6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暂停 6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淘宝
责令暂停 3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天猫
责令暂停 6 个月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五、案情与违法类型
1. 拼多多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2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等);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拼多多」平台经营主体。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裱花蛋糕等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大量店铺无证或持虚假许可经营。调查期间,当事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甚至以暴力、软对抗等方式阻碍监管执法。另查明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违法情形。
从重 / 裁量:认定存在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及阻碍监管执法等情节,裁量时作为从重因素;对资质审查违法部分按较高幅度计罚。
2. 美团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7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美团」平台经营主体。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含裱花蛋糕等)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及店铺数量大、违法持续时间长;另查明存在与转单相关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情形,平台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从重 / 裁量: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3. 京东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3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京东」平台经营主体。平台内大量裱花蛋糕类店铺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或存在冒用、使用虚假许可证等情形,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另查明与第三方转单平台合作,对违规「转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部分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广。
从重 / 裁量:文书对未产生交易店铺与产生交易店铺分段裁量;对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认定情节严重,但已依《食品安全法》作责令停业以外处理时不重复责令停业整顿。
4. 淘宝闪购(饿了么)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13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饿了么」等平台经营主体。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及面广;另查明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情形而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
从重 / 裁量: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可以从重处罚情形。
5. 抖音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10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抖音」相关平台经营主体。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及店铺数量较多;另查明存在对平台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从重 / 裁量:本案主文未采用与「一年内再犯」相同的从重表述;具体裁量以决定书事实与分档处罚为准。
6. 淘宝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16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淘宝」平台经营主体。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另查明存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从重 / 裁量:具体裁量以决定书分段认定为准。
7. 天猫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19号
违法类型:未依法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情摘要:当事人系「天猫」平台经营主体。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另查明存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从重 / 裁量:具体裁量以决定书分段认定为准。
“暴力抗法”
这是本次处罚中最具法律震撼力的部分。处罚决定书披露,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拼多多不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更采用暴力、软对抗等手段阻碍监管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暴力抗法”这一情节,在同案7家平台中仅拼多多一家出现。这一定性直接导致拼多多的处罚结果从“平台审核失责”升级为“对抗执法”,罚款金额也因此被大幅拉升。
从法律视角来看,“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暴力阻碍执法”等行为,在法律实践中通常被视为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正式法律文书,使用“暴力”“软对抗”等措辞极为慎重。这种表述背后,是监管对拼多多合规文化全面否定式的评价,也预示着未来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配合执法义务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近万家“幽灵店铺”背后的法律红线
拼多多被罚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最基础的资质审核全线失守。根据处罚决定书,拼多多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522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两者合计9463家,占平台裱花蛋糕商家的近一半。平台未依法对上述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涉案交易额约9708.93万元。
裱花蛋糕属于高风险食品经营活动,商家应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冷加工糕点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拼多多放任近万家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商家在平台经营,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平台资质审查义务的规定。问题在于,二十万元的法定罚款上限,对年营收千亿级的平台而言几乎是“零成本违规”。
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并非单一,而是多部法律协同发力的结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对拼多多的处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前者规制的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后者规制的是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两个条款各有侧重,共同织密了对平台的监管法网。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确立的“处罚到人”制度 。依据该条款,市场监管总局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拼多多法定代表人赵佳臻个人被罚693.73万元。这一制度旨在穿透公司面纱,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避免“罚款归公司、责任人逍遥法外”的监管困境。从执法实效来看,“处罚到人”具有更强的威慑力——让企业高管真切感受到违法成本,比单纯处罚公司更能触动企业内部治理的深层变革。
附:国市监处罚〔2026〕2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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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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