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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核心提示:在涉及单位福利房的继承纠纷中,仅凭“出资缴纳房款”和“长期居住”两项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如登记在父母名下,且享受了工龄等政策性优惠,仍应认定为父母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一、案情简述:一套小房子,引发六兄妹对簿公堂

赵父、赵母系某央企(甲公司)退休职工,育有六名子女。1995年,甲公司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赵父赵母具备购房资格。因已有住房,二人本不打算购买,后由小儿子赵建国夫妇主动提出:“我们出钱买,以后住这儿。”父母同意,并让其办理手续。

此后:

购房款18360元由赵建国妻子李梅经手缴纳,收据载明“收到赵父……购房款”,交款人处签李梅名字;

2001年补签《公有住宅买卖契约》时,赵父已去世,李梅以赵母名义签字,无授权委托书;

2003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赵母一人名下;

赵建国夫妇自1995年起一直居住该房至今;

赵父1999年去世,赵母2003年去世,均未留遗嘱。

2023年,赵建国夫妇起诉其余五兄妹,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系其“借父母名义购买”,并判令五兄妹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五兄妹坚决反对,委托律师应诉。

二、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主张:

✅ 我们出了全款;

✅ 父母生前口头承诺“房子归你们”;

✅ 我们住了近30年,其他人都没异议。

被告(五兄妹)抗辩:

❌ 收据写的是父亲名字,不能证明钱是你们的;

❌ 合同代签无效,程序违法;

❌ 这是父母的福利房,工龄折扣属于遗产;

❌ 居住≠产权,我们只是默许你们暂住。

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房屋属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不能仅靠推定

虽然原告提供了交款凭证和居住证据,但未能证明与父母就“产权归属”达成一致。父母是否曾口头承诺“房子归你”,在无录音、书面协议或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难以采信。

2. 出资行为不等于产权归属

收据虽由原告签名,但内容明确为“收到赵父购房款”,系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凭证。无法排除资金来源于父母或事后偿还的可能。即使确为原告出资,也可能属于对父母的资助或借款,而非购房对价。

3. 单位福利房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涉案房屋系甲公司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购买时享受了赵父赵母双方工龄折扣。该部分政策性优惠属于父母的财产性权益,应纳入遗产范围,由六名子女依法继承。

4. 长期居住不构成所有权取得依据

原告居住近30年,可能是基于父母允许或家庭安排,但居住事实本身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尤其在父母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从未放弃权利主张。

最终判决:

驳回赵建国、李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作为赵父赵母的遗产,由六名子女依法继承。

四、律师普法:三类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 误区一:“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

正解: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出资只是要素之一,还需证明存在“借名合意”+“实际控制”+“交易符合习惯”。尤其涉及政策性住房,资格与身份绑定,出资人未必能取得产权。

❌ 误区二:“父母说过就算数”

正解: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极难举证。父母去世后,若无书面协议、录音、公证或多名亲属作证,法院通常不予采信。亲情承诺需用法律形式固化。

❌ 误区三:“住了几十年,房子自然归我”

正解:居住权 ≠ 所有权。即使居住20年、30年,只要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且无确权依据,仍可能被认定为“借用”或“暂住”,不产生产权转移效果。

五、给家庭的法律建议

涉及父母名下房产,切勿想当然

即使你出钱、装修、居住,只要登记在父母名下,就存在被认定为遗产的风险。

如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约定:出资人、产权归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并由父母签字确认。

保留完整证据链

购房款从自己账户直接支付,备注用途;

保存物业、水电、装修缴费凭证;

争取父母出具书面说明或录音。

父母健在时尽早确权

可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完成过户,避免身后继承纠纷。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普及借名买房与继承法律知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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