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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2006年,父亲有单位分房资格但不想买,

女儿主动出资,以父亲名义签下购房合同——

房子装修、居住、缴费全由女儿承担。

14年后父亲去世,其他子女突然翻脸:

❌ “这是央产房,不能借名!”

❌ “你没签书面协议,纯属编造!”

❌ “我们已起诉继承,你这是恶意抢房!”

法院一锤定音:

✅ 父女间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真实存在,合法有效!

✅ 虽是央产房限制交易,但不影响协议效力!

这起案件为无数“借父母名买房”的家庭敲响警钟:亲情可托付,证据不能少!

一、案情还原:一套单位房,牵出十年亲情与产权之争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陈静华(化名):原告,女儿;

陈国栋(化名):父亲,2016年去世;

陈家三兄妹及侄子(化名):被告,主张房屋应作为遗产继承;

单位:甲公司;

房屋:北京海淀一号房屋(130㎡,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关键事实:

2006年:陈国栋获得甲公司分配的购房资格,因已有住房,不愿购买;

仅陈静华表示愿意出资购买,并与父亲达成口头约定:她出钱,房归她,登记在父亲名下;

2006年7月22日:陈国栋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职工购房合同》,总价约54.8万元;

购房款全部由陈静华丈夫分四次汇入陈国栋账户,金额与付款时间完全对应;

房屋交付后,陈静华装修、入住至今,水电燃气、供暖、车位均由其缴纳;

房产证2013年办下,登记在陈国栋名下,原件由其他子女保管;

2020年:其他子女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分割一号房屋;

陈静华随即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二、双方激烈对抗:是“真实借名”还是“恶意抢房”?

其他子女坚决否认借名关系,主要理由:

无书面协议,仅凭汇款不能证明借名;

房屋是央产房,具有人身属性,禁止借名、禁止上市交易;

购房材料由父亲保管,若真借名,为何不交给陈静华?

陈静华10年间从未主张权利,直到继承案启动才起诉,动机可疑。

陈静华提交关键证据反击:

银行流水:四笔汇款精准覆盖全部房款(含尾款、维修基金等);

居住事实:14年持续居住、装修、缴费,持有电卡、燃气卡;

亲属证言:已故弟弟的妻儿出庭作证:“老爷子生前多次说,这房是静华买的”;

录音证据:姐姐在对话中说:“本来你们买了一个很好的房子……谁买了都存在这个问题”,间接承认购房事实。

法院如何认定?

法官指出:

父女关系特殊,未签书面协议符合家庭习惯;

资金流向、长期占有、亲属证言、录音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

虽然房屋性质为“按经适房管理”,限制的是过户和交易,而非协议本身的效力;

继承案启动后起诉,不等于恶意,而是为确权不得不为之。

三、判决结果:口头借名协议有效!但过户仍需政策允许

法院判决:

陈静华与陈国栋之间关于一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这意味着:

法律认可陈静华为实际权利人;

其他子女不得以继承为由分割该房产

但因房屋性质特殊,能否过户至陈静华名下,仍需符合央产房/经适房相关政策。

四、律师点评:借父母名买房,胜诉靠什么?

✅ 第一,资金流是核心

必须证明全部购房款由你支付,且时间、金额与付款记录严格对应。

✅ 第二,长期占有使用是关键

装修、居住、缴费、持有生活凭证(如电卡、门禁),都是“实际控制”的铁证。

✅ 第三,亲属证言+间接承认可补强

即使对方不出具书面确认,录音、聊天、第三方证人也能形成佐证。

重要提醒:

央产房、经适房、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极高!

即使协议有效,也可能永远无法过户;

务必保留所有原始票据,避免被他人控制;

尽早确权,不要等到老人去世、兄弟反目才行动!

【本文由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解析亲属间借名购房确权要点,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制定确权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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