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没被发现,那就再来一次?然而,法网恢恢,本以为做得滴水不漏,最终还是逃不掉应有的法律严惩,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诈骗案件。

詹某某是甲公司、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均未实际经营。

2022年,詹某某了解到当地政府关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项目补贴政策及申请流程,动起了歪心思。在明知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下,他仍以乙公司挂名法人的名义,伪造税务材料,骗取政府专项补贴款12万余元。

2024年12月,龙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至此,故事并未结束。经深挖彻查,詹某某原以为可以“蒙混过去”的另一个类似犯罪事实又浮出水面。

原来,早在2021年,詹某某就以甲公司挂名法人的名义伪造税务材料,骗取政府专项补贴款10万元,且未被发觉,直到2022年故技重施而案发。

2025年12月,龙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政府专项补贴是惠及符合条件主体的政策性支持。通过虚构资质、伪造材料等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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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