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瞩目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明星虞书欣的父亲虞丕杰,起诉一名微博用户“一挞”(曾用名“亿露”)——一名正在备考的高三学生——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7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济损失3万元、维权成本4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案件受理费400元,也由虞丕杰承担。目前,虞丕杰委托律师已声明启动上诉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不仅因为虞书欣的明星身份,更因为“公众人物家属起诉高中生”这一强烈的身份反差,以及法院判决中对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边界的有力论述。我认为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场官司的胜负——它为我们理解《民法典》中的名誉权保护、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以及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权,提供了极为生动的普法素材。
一、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网友看到“败诉”二字,第一反应是“难道骂人就不算侵权了吗?”这里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偏差:并非所有“让人不舒服”的言论,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条规定确立了名誉权保护的基本框架,但要认定侵权成立,司法实践中需要审查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换句话说,名誉权侵权不是“我发了言、你感觉受伤”这么简单。法院需要判断:言论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是否使用了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辞?原告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言论而实际降低?这些要素之间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铜山区法院逐一否定了这四个要件。法院认定,被告转载的内容源自网络公开讨论,涉及“国有资产”等公共议题,其行为“并无捏造事实或恶意诽谤行为”;被告微博影响力极小,不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客观降低;部分争议用词被认定为中性词,不具有天然侮辱性;最关键的是,法院认为虞丕杰因相关争议已形成公众事件,社会评价的变化更可能源于事件本身,与被告行为难以形成直接因果链。
二、“社会评价降低”为什么是关键?
在名誉权诉讼中,最难证明的往往是“社会评价降低”。很多人会混淆“名誉感受损”与“名誉权被侵犯”——前者是一种主观感受,后者才是法律所保护的外部社会评价。
有法院明确指出,“名誉感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受损害是指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名誉感受损“属于主观感受,不属于外部评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名誉权被侵犯。这个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
在虞丕杰案中,法院实际上做了一个精准的归因分析:虞丕杰的名誉争议,根源在于他本人所涉的“15亿国有资产”等公共事件,而非一名粉丝寥寥无几的高三学生的转发行为。换言之,即便没有这名学生的转发,公众对该事件的讨论和质疑依然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将社会评价的变化归咎于一个转发行为,法律上缺乏说服力。
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从何而来?
本案中最引人关注的司法观点之一,是法院对“公众人物家属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的确认。这一原则并非凭空创设,而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裁判思路。
所谓“容忍义务”,是指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知名度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公众基于其言行展开的合理评论、批评乃至质疑,保持比普通人更大的容忍度。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公众人物的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公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评论;如果动辄以名誉权为由起诉批评者,将严重挤压舆论监督的空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义务不仅适用于公众人物本人,也适用于其近亲属。因为公众人物家属的特殊身份,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进入了公众视野,其言行也可能引发公众关注。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认定虞丕杰作为公众人物家属,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质疑,应当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
当然,容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当言论超出合理评论范围,演变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或使用侮辱性言辞时,即便对象是公众人物,同样构成侵权。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论并未逾越这一边界。
四、舆论监督权的法律“护身符”
本案判决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舆论监督权的有力捍卫。《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条规定实际上为舆论监督行为设置了一个“安全港”:只要不是捏造歪曲事实、不是对严重失实内容疏于核实、不是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便言论对他人名誉产生了影响,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行使公民舆论监督权”——被告转载了网络上已有的公开讨论内容,并呼吁调查,这一行为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指向,且未逾越合理评论的边界。法院的这一认定,为普通网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背书。
五、被忽视的当事人:一个高三学生的“双重困境”
在这场“17万元诉讼”的背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维度——被告的身份。被诉人是一名高三学生,微博账号影响力极小,却在长达近一年的诉讼期间遭受了大量网络暴力。被告本人在判决后公开回应称,因该案遭受近一年网络暴力,严重影响备考与身心健康。
这一细节提醒我们: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博弈,有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第三方伤害”。原告有维权之诉,被告亦有身心之困;法律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名人的名誉,还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然而在本案的网络发酵过程中,被告作为未成年人却承受了大量本不该由她承受的网络攻击。这一现象值得全社会反思:在围观热点案件时,我们是否也在无意中成为了加害者?
六、普通人从本案中学到什么?
第一,转发也有法律风险。 本案中被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其行为被认定为“行使舆论监督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转发都安全无虞。司法实践中,如果转发的内容属于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或者转发行为本身具有扩大传播的明显恶意,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转发之前,建议先判断内容的真实性,避免成为不实信息的传播者。
第二,批评不等于侵权。 许多人对名誉权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被批评就可以起诉。实际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质疑和批评,法律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公众人物及其家属需要认识到,适度容忍是法律对其提出的要求。
第三,诉讼本身需要成本。 本案中虞丕杰不仅索赔17万元未获支持,还需承担400元案件受理费。更重要的是,败诉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重了其名誉困境。维权固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维权的方式和策略同样需要审慎考量。并非所有“法律手段”都能达到预期的正面效果。
第四,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需要特殊保护。 本案被告的经历提醒我们,在热点事件的网络发酵中,未成年人往往是最脆弱的群体。无论是作为网友、媒体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应当对未成年人保持更高的保护意识和更低的伤害容忍度。
结语
虞丕杰名誉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样本。它让我们看到,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权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调适的动态平衡。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也要为公共利益保留充分的表达空间。
正如铜山区法院在判决中所体现的立场——当争议已形成公众事件时,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或许不是追诉每一个转发的个体,而是直面争议本身。对虞丕杰而言,二审的结果仍待观察;对每一个普通人而言,这起案件已经足够让我们重新审视:在网络时代,我们的权利边界在哪里,责任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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