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热议案例:黑龙江牡丹江一女子与男友酒后发生争吵,女子情绪激动欲跳楼轻生,男友抓住其手臂施救5分钟后力竭,最终未能阻止其坠亡。事后女方家属将男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认定男方对女方负有必要的照看与安抚义务,尽管男方在事发时已尽力施救并报警,但此前因言语争执、未有效安抚情绪等行为存在“疏于照看”的过失,判男方赔偿女方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13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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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可以说男方已经很努力,去阻止悲剧的发生了,比之前男友想睡觉拒绝女方抱抱,更加无辜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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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一个人情绪失控想不开要跳楼,这是谁也想不到且很难阻止的,这种情况作为成年人,理应有相应的自控力与自我承担的能力。这时候有人说了,这种判决虽然有些不合理,但却体现了人道关怀。
好吧,既然体现人道关怀,那么刚刚过去的那个乌鲁木齐彩礼谈崩自杀坠亡的男子,为什么享受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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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法律条文的梳理都很清晰,法律也理性的可怕,明说了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系个人极端选择,与女方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好一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系个人极端行为,所以无因果关系,那么前面两个案件怎么又构成因果关系了呢?你说第三个案例是女方不在身边所以有区别,那这个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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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例中男方也不在身边,女方也是受不了分手自杀了,可这时候为啥还要判男方补偿女方父母20万呢?这时候人道关怀又来了。
那么为什么,同样类似的事件,判决在法律理性和人道关怀之间,总是变来变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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