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里握着三本房管局发的他项权证,跑了十年法院,胜诉后却连一分钱都没分到?”河南省南阳市的董强(化名)曾坚信“有抵押就不怕坏账”,但在经历了十年诉讼长跑后,不仅52万元本金血本无归,更因高昂的维权成本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身体健康亮起红灯。
从2016年起诉至今,他经历了调解、执行、特别程序、案款分配异议之诉等多个环节,最终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残酷现实。
最初的“定心丸”
与所有普通的民间借贷一样。2008年12月25日、2009年6月29日,熊小芳(化名)、柯某(夫妻)因资金周转,分三次向董强借款共计52万元。
为确保债权安全,双方并未止步于一张借条。他们前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正规的抵押登记。董强拿到了盖有公章的三本房屋他项权证(编号:084084、084085、0903001170)。
“当时觉得有了这个证,心里就踏实了。”董强回忆,在当时看来,这是受法律保护的“硬凭证”,是债权的“护身符”。
正是因为手里撰着这个“定心丸”,董强又借给了熊小芳金额分别为50万与97.8万两笔钱。也同样,由于还不上本息,于2018年起诉确定了债权。这也为以后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败诉留下隐患。
漫长的诉讼拉锯
然而,借款到期后,熊小芳夫妇未能如期还款。董强就此踏上了维权之路。
2016年,因借款人逾期未还,董强将对方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次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2016)豫1303民初51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属实。2018年,事情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裁定拍卖抵押房产。但因该房产此前已被另案债权人王锋(化名)先行查封(首封),董强作为轮候查封的抵押权人,处置权受限。
2019年,董强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作出(2019)豫1303民特4号裁定,以“与抵押登记的借款本金不一致”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2023年熊小芳其他债权人起诉熊小芳后,产生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案款分配方案(2023)豫1303执恢655号,分配方案:王锋分配852220.12元,连同董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分配数额均为0元。
董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满,2024年,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三本084084、084085、0903001170号的他项权证合法有效,优先其他债权在抵押范围内受偿”。2024年11月1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豫1303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董强“案涉房产设定的抵押权成立并合法有效”。同时,法院也认为董强诉求“本质是对行政机关颁证行为及权利凭证效力的独立确认,并非针对分配方案的争议,他项权证作为行政机关的权利推定登记凭证,一经颁发即具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公示效力。”所以,“对案涉权证效力进行司法审查”超出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2026年3月,董强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董强不解的是:“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若案件无实质性争议且条件成熟,应准许拍卖;若有部分争议,可对无争议部分先行裁定。这件事情中,熊小芳并没抗辩,仅数额差异不应成为驳回全部申请的理由。这样的后果直接导致后续执行程序中,我的优先权地位。”(记者 思远)
(来源:北极海新闻)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刘嘉欣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抵押权行使程序与实体权利保护的衔接问题。当事人持合法登记的他项权证,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具备公示效力与优先受偿基础。但实践中,抵押权实现受多重因素制约:一是首封权优先处置规则,轮候查封抵押权人难以主导房产处置;二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被驳回,成为权利行使关键障碍;三是执行分配中,抵押权优先性未在程序中得以落实。从法律层面看,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登记瑕疵、金额认定差异等问题,不宜直接否定抵押权整体效力。法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与抵押权效力确认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需通过对应程序主张。此类案件提示,抵押权人除办理登记外,还应及时通过合法程序行使权利,关注查封顺位、程序适用等问题,避免实体权利因程序问题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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