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7,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及的情况下无须动用刑罚手段。

1、许可涉嫌诈骗案,(2019)粤0823刑初402号。

2、许可,男,48岁,公司股东,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3、2009年,许可得知每县都可以成立一间信贷公司的消息后,由于本人没有足够的资金,通过亲戚找到刘备,刘备了解情况后同意,由刘备独自出资5000万。刘备旗下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占股20%,刘备安排7个人加上许可共8个自然人各占股10%,共同筹备遂溪县银信小额贷款公司(意思是,许可把盘子操盘起来,许可就占10%的“干股”),刘备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筹备过程中各股东发生矛盾,遂溪县工商部门终止银信公司的成立。后来到了2010年,许可又到湛江市重新申请,经广东省金融办批准改名为遂溪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新公司以许可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不久后刘备将5000万资金抽走,银信公司变成了空壳公司,又由于平时的业务和资金都需要由刘备来提供,刘备变成了实际控制人。期间,刘备对公司不上心,也没有足够的支持。公司运作到2012年,遂溪县和湛江市金融办验收不合格,并说公司不整改、不加大业绩,很可能被省里注销。许可找到自己的老师黄盖,请求借用黄盖的名义,用600万从刘备处买下全部股份,准备独立经营。但由于刘备不配合,公司一直没有变更到黄盖名下。截止到2015年,许可为了扩大公司的经营,以应付省金融办每年一次的例行账户资金检查、承诺高利息等理由,分别向11名被害人借款1195万。至案发,尚有929万无法追回。许可被遂溪县公安机关抓获,后遂溪县检察院指控许可犯诈骗罪起诉到遂溪县法院。

4、遂溪县法院判决许可无罪。

5、司法观点,在诈骗罪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查,许可均以银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应付省金融办的例行检查为由向11名被害人借款,每笔借款均立下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双方民事借款法律关系明确。其中大部分被害人向管辖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这期间,许可在还款期间和被执行期间,都在积极偿还本金和利息;再经过核算,被害人报案的929万水分太大,大部分人已超额清偿全部本金(比如马超借给许可200万,许可偿还了120万本金和100万利息共计220万,但马超仍然按照欠80万本金来报案);再统计银信公司在许可独自经营期间,借款金额400万,而银信公司的短期贷款规模4400万,能够间接证明许可借款的确是为了公司经营,而非用于自身消费。综合评价后,人民法院认为无法充分证明许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可不构成诈骗罪。

6,最后同事说,P2P时代之前的小额贷款,还真有人是为了做生意,而不是为了圈钱啊?回答和感叹,你看,刑法教我们看待问题要讲谦抑性,法院也告诉我们不要先入为主,要做无罪推定,那么,我们做律师的为什么不能相信确实有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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