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晚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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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太和水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6】121号)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预计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为38,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7,792.75万元到39,792.75万元。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列示,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共累计确认收入2.1亿元,并载明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经我局核查,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

2026年4月19日,上交所向太和水发出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650号),要求公司立即披露立案及处罚事项、更正业绩预告并特别提示退市风险。

本所获悉,2026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1号。《决定书》显示,由于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上海证监局向你公司送达《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5号)。根据《立案告知书》,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2026年4月19日,你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进展的专项说明》,显示以其目前掌握的审计证据,经过分析论证,认为公司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将低于3亿元,初步扣除营业收入金额为1.55亿元,对公司营业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存在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应对涉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你公司2025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值,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3.7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规定,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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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买入太和水股票,且在2026年3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