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遭遇了一系列做梦都想不到的事情。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被骗得倾家荡产,其中有38.5万元转到路益公司后,被实际控制该公司的于XX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支取。我让王XX报案,公安机关对于XX进行传唤询问后,让她自行起诉。

于XX不承认取款核实笔录时陈长奋改成“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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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认取款核实笔录时陈长奋改成“记不清楚”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开始否认支取现金,称于XX“不知案涉资金去向”。甚至为了帮于XX赖掉从柜员机取走现金,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说取款期间路益公司银行卡由王XX持有。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是故意撒谎呢。因为他过去代理过于XX的诉讼,明知于XX提供的关键信息不实,还在法庭上帮忙虚假陈述。

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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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

不过,陈大律师以为死无对证的谎言却被我找出破绽来,我指出案涉取款发生期间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记录,证明当时卡在他身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但主张用于合伙事务,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我则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帮庭审露馅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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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庭审露馅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这个官司打得非常离奇,王XX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号案都输。在于XX已经不得不庭后承认提取现金只是谎称用于合伙得情况下,一审认定得核心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二审承认于XX提取现金,却在于XX没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且不说这官司打得怎样,于XX和陈大律师在法庭上故意撒谎,那是千真万确、没法耍赖的,我因此举报他们,尤其是重点举报有违律师操守的陈大律师。这事情在网上披露,大部分网友支持我,但是也有一些人反对我甚至因此对我谩骂。另外震惊的是谩骂我的人中不但自称懂法,还有些被认证为律师。他们的观点出奇一致:对方律师为他的当事人服务而不是为我服务的,有问题只能找对方的当事人算账不能怪他的律师。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不假,但是并不等于对方律师有在法庭上故意撒谎不受处罚的特权啊。就算狗仗人势咬了人,狗也没有免打的特权。律师如果为了当事人知法犯法,故意撒谎,应该罪加一等才对,怎么反而能免责呢?

我找出《律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条文,和一个又一个谩骂我的“懂法人事”争论。把前面的“懂法人事”问住了,后面的又来和我吵闹了。

我忽然明白,我列出那些法律法律,这些“懂法人事”其实比我还懂,但是屁股决定脑袋,他们还是会变法子继续和我吵得。他们当然知道陈大律师在法庭上故意撒谎是违法,但是类似这样违法的事情他们也做过今后还会继续做的。因此,他们见到我现在对陈大律师穷追猛打,难免兔死狐悲,物伤其类。陈大律师故意撒谎遭打,自己“仗义”相救。这样,也许下次自己故意撒谎遭打,也有他人“仗义”相救呢?

不过,这些“懂法人事”虽然气势汹汹,我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证明律师没有在法庭上故意撒谎的特权,他们就哑口无言。可见,司法解释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否则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