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张三
车队领班:李四
2022年6月5日,微信聊天记录
李四:976明天到北桥我开。
张三:那我过不去了......给你脸不要脸。
李四:......你爱干不干,不干你滚蛋......你说扣分我帮你看,我坐在你车上。
张三:你不是要滚蛋吗你算个啥......
李四:回我发信息给你是什么,我说这个标单可以送的,让你送,不好送的我来开对吧......明天不要你开大车976到百桥了,明天976停掉。
张三:......你叫我滚蛋,你没资格,我跟你讲,除了老板......你没有资格。
2022年6月6日,老板王五在群里通知:所有公司人员,李四有权处理任何事情,和人员的去留,他可以代表公司所有的一切事情。
后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李四虽有“不干就滚蛋”的言语,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三因工作安排问题与李四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激的言语,且李四此后在微信中亦陈述“我帮你跟着你车上,这两天车是忙”、“那你明天不要去吧,我来开976”,足以证明李四系与张三沟通商议工作事宜,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张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张三自2022年6月6日未至公司处上班,且此后公司未联系张三,也未与张三进行离职交接,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确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即便张三主动离职,公司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2022年6月5日双方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2022年6月6日之后张三未再至公司处工作,公司也未通知张三上班。就离职原因,张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公司主张张三自行离职,但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由此公司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
案号:(2024)苏05民终1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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