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发生在贵州贵阳的伤害纠纷引发关注。67岁老人刘老太称在商铺门口被他人停放的摩托车倾倒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索赔近19万元却先后被司法单位驳回诉讼请求。家属质疑涉事车辆存在“调包”、监控缺失等问题,认为事件事实未查清,希望能启动再审,核清事实,争取合理权益。
2023年4月20日13时许,刘老太反映在贵州省清镇市华丰国际食品城其子经营的桶装水商铺无偿帮工。潘某驾驶摩托车前来购买桶装水,将车辆停放在商铺门口,车上放置两桶桶装水后,在车旁查看手机。刘老太家属反映,车后两桶水放置未有进行绑定,失衡后两桶水滚下地面。
随后,刘老太方称,该摩托车从右侧倾倒,刘老太脚部受伤,右眼角被方向盘把手撞伤造成淤血,事后眼部剧痛难睁。潘某及周边商户将老人扶起后,潘某驾车离开现场。次日,刘老太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后住院12天并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刘老太构成十级伤残,其计算损失合计186200.77元。
事发后,刘老太家属报警,该事件因属于民事纠纷未作进一步处理。刘老太随后将潘某起诉至清镇市地方司法部门,要求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经审理复现模拟认为,潘某将电动车(刘老太家属反映电动车为后续更换)向左倾斜停放并撑起左侧支撑,放置桶装水后车辆并未倾斜,被认定停放状态稳定,但未考虑处支撑架停放外车辆问题,及水桶可能的倾倒。同时,刘老太方提交的监控视频缺失车辆倾倒的片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驳回刘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老太家属方表示,潘某驾驶电动车辆为在事件发生后更换,认为审理过程中应就其反映“车辆更换”问题进行核查。
刘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审理中未认定车辆因装载两桶桶装水导致失衡倾倒、其称提交的视听资料未有采信。二审认定与一审一致,认为举证责任应由刘老太承担,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刘老太家属表示不满,就审理过程中提出多项质疑。涉事车辆被反映存在“调包”:家属称压人车辆为带不锈钢铁架、可装载桶装水的摩托车,事发后潘某将该车送回家中,更换普通电动车运水,导致原车辆无法取证;关键监控难取证:事发监控被指“由被告同乡商户所有”,仅提供部分片段,缺失倾倒核心画面,且监控超过3个月自动删除,证据留存未及时调取,部分事实无法还原;对案件审理过程存疑:涉案普通电动车后备箱无法放置两桶桶装水,与审理中“水放后座”的陈述矛盾,未追问潘某是否驾驶同一车辆。相关反映问题,仍待地方部门积极核实。
目前,刘老太家属后续向上级部门申请再审监督,但均未有获得支持,其希望相关部门能就其反映争议点,主动对事件进行核查,还原事实,保障相关人合理权益,赔偿相关合理损失。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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