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与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据悉,双方纠纷已持续数年,涉及8起关联诉讼,累计争议金额超9亿元,其中既包括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也有尚未审结的工程款争议,更牵涉近千名农民工的薪资权益,这起涉及国资背景企业与民营建筑商的博弈,因牵扯千名农民工薪资及数亿国有资产处置,引发了法律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生效判决“悬空”与反向强执的矛盾

据公开资料显示,顺鑫隆与泰达方目前共涉及8起关联诉讼,案情错综复杂。然而,在法律层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则清晰:胜诉权益落空:顺鑫隆公司已手握4份生效胜诉判决书,法院判令泰达方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约1.5亿元。此外,尚有约7.5亿元的诉讼未决工程款待确权。然而,尽管判决早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泰达方至今分文未付,相关法院也未对其采取实质性的强制措施。反向强制执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泰达城开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法院审结后迅速启动了针对顺鑫隆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其立即撤场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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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国资背景企业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边是民企与千名农民工面临被强制清退的局面。这种“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声,已成为本案舆论发酵的焦点。

法律专家指出的三大“病灶”

针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审理与执行行为,多位法律专家指出了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与执法失衡问题:立案环节的“门槛”之困:顺鑫隆依据生效判决赋予的“另行起诉主张损失赔偿”权利提起诉讼,却被法院以“重复交叉诉讼”为由出具《告知书》拒绝立案。专家指出,立案庭仅享有形式审查权,若认为属于重复起诉应出具裁定书而非告知书,此举涉嫌违反立案登记制原则。执行顺序的“天平”倾斜:在多案关联、当事人互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法律专家建议应统筹执行、兼顾公平。然而本案中,法院优先执行对泰达有利的“撤场判决”,却放任泰达拒不履行付款判决,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标准的差异。民生底线的“红线”预警:顺鑫隆因泰达长期拖欠,导致近千名农民工工资约3.98亿元未能发放。在欠薪未解决前进行强制清场,极易引发群体性维稳风险,这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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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难以撤场?四大客观阻力待解

面对法院的强制清场要求,顺鑫隆公司表示并非抗拒法律,而是面临四大难以逾越的客观障碍:欠薪群体滞留:现场仍有大量农民工及家属(含老人、妇女、儿童)驻守讨薪,企业无力也无权强制驱离。损失赔偿未决:泰达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约方,顺鑫隆有权主张包括撤场费在内的巨额损失赔偿,在未获赔前撤场显失公平。证据保全需求:新诉讼尚在立案阶段,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现状是司法鉴定定损的关键物证,清场将导致证据灭失。第三方权益纠葛: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多为租赁,在欠租及贬值损失未解决前,出租方不同意拆除,擅自撤离将导致顺鑫隆面临新的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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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一揽子化解纠纷,守住法治底线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本案已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更触及了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的底线。他们强烈呼吁:相关司法机关应坚持“司法为民”,纠正可能存在的立案违法与执行失衡问题;鉴于案涉R3地块是泰达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暂缓强制清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债权落空;优先保障民生,先行解决3.98亿元农民工欠薪问题,再统筹推进撤场与资产处置。

我们呼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纪委监委、中央清欠办、国家信访局高度重视我们的反映,严查执法不公、选择性执行、违规不立案问题,制止法院违法强制清场行为,保障千名农民工血汗钱不至落空,守住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底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这起复杂的工程款纠纷中,如何在保护国有资产与维护民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与担当。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相关附件:

附件一:顺鑫隆公司拖欠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款汇总

附件二:河海花园二期竣工结算备忘录

附件三:河海花园二期延期开工案

①河海花园二期延期开工司法鉴定意见书;

②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③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④民初810号及民终民终356号生效判决。

附件四:河海花园二期延期付款违约金案

①河海花园二期延期付款违约金案竣工结算备忘录;

②《2023.12.1会议纪要》议题五;

③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④民初6138号及民终9556号生效判决。

附件五:河海花园二期暂停施工及施工降效案

①民事起诉状;

②司法鉴定意见书;

③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附件六:河海花园三期案

①民事起诉状;

②竣工结算报告;

③司法鉴定意见书;

④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附件七:泰融首诉案

民初1164号及民终276号生效判决。

附件八:泰融续诉案

①《2023.12.1会议纪要》议题五;

②2023年10月18日的开庭笔录;

③民初5903号及民终9555号生效判决

附件九:泰达城开公司诉顺鑫隆解除合同案

①民初5937号判决书

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附件十:顺鑫隆诉泰达公司解除合同案被拒

①民初5937号判决书;

②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③民事起诉状;

④天津红桥法院下达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附件十一:泰达公司不守诚信,逾期兑付承兑汇票及拒不履行政府多部门组织专题会议解决12名农民工进京上访讨薪问题的解决方案

①泰达公司开具的逾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2024.3.12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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