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
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如下
《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6〕11号〕,为便于更好掌握执行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为特困老年人提供免费集中供养。按照《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群体集中供养需求后,如有空余床位可面向社会开放,其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截至2024年底,西安市常住人口1316万人,扣除在校大学生人口因素,60岁以上老年人数占比达20%,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为有效盘活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现有资源,进一步扩大服务供给,推动机构实现可持续运营,亟须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更好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助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提质增效。
二、定价原则和标准
聚焦满足特殊困难群体基本保障需求,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合理衔接政府集中供养标准,区分不同房型设施条件、护理等级、人员类别,差异化制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二是强化服务综合监管。设立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应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改善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条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职工薪资待遇,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规范机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流程。预留床位资源,确保特困人员应养尽养。五是推动收费信息公开。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保障入住群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定期报送和公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编辑:罗罗 | 校对:星墨
来源:西安发布
审核: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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