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钱却拿不到分红?隐名股东必须知道这些重要规则!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针对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的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当前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1.原则上,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专属权利,隐名股东未完成显名登记,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转付分红款。2.例外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的直接分红主张,需同时满足合法代持与实际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情认可、无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

一、原则上,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

(一)分红权是股东专属身份权利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具备股东身份为核心前提,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享有包括分红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本质上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不能直接约束公司。因此,隐名股东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正常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先要求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分红,再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将收到的分红款转付给自己。

(二)商事外观主义的基本要求

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公示效力,是商事交易中保护交易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核心基础。公司仅需要对登记的股东履行分红义务,若允许未登记的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会破坏公司的治理秩序,增加公司的运营风险,也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绝大多数普通的代持纠纷中,法院都会以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为由,驳回其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支持隐名股东直接主张分红的前提条件

虽然原则上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隐名股东的直接主张,具体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关系,且隐名股东已实际完成出资

这是所有主张的基础前提。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必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不能是为了规避外资准入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违法目的。

其次,隐名股东必须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只有实际完成了出资,隐名股东才具备享有投资权益的基础,否则其本身就不具备向任何人主张分红的权利。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代持事实明确知情并认可

如果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都明确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且实际认可其股东地位,那么此时隐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公司内部的认可,不再是单纯的隐名状态。

比如隐名股东长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或者公司之前已经多次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分红款,这些事实都可以证明公司和其他股东已经认可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身份,此时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就具备了事实基础,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三)存在三方约定,明确隐名股东可直接受领分红

如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隐名股东可以直接从公司处领取分红款,不需要经过显名股东,那么这个约定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这种情况下,三方的约定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公司已经明确同意直接向隐名股东履行分红义务,此时隐名股东自然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法院也会认可该约定的效力。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隐名股东若想保障自身的分红权益,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设立代持关系时,就提前做好规则设计,避免后续的权益纠纷。正如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一书中所总结的,隐名股东的权益保障,核心在于提前通过书面约定,打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让公司和其他股东明确知晓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这样才能在后续的分红纠纷中,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避免陷入漫长的显名诉讼。

比如在如下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设立时,王某因个人职业原因,不便登记为公司股东,于是委托朋友李某作为显名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王某实际完成了该部分股权的全部出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代持协议,约定王某享有该部分股权的全部投资权益。

后续公司经营过程中,王某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表决,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均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在此前的几次分红中,公司都是直接将对应分红款支付到王某的个人账户,有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为证。

2024年,公司作出新的分红决议,但是却因为李某的个人债务问题,将该20%股权对应的分红款支付给了李某,用于清偿李某的到期债务。王某得知后,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该笔分红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的代持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已实际完成出资,且公司及其他股东均知晓王某的实际出资人身份,王某长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此前也直接向王某支付过分红,说明公司已经认可王某的实际股东身份。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对应的分红款。

隐名投资的风险防控,核心在于提前做好规则设计,避免后续的权益纠纷。如果您也遇到了股权代持、股东分红相关的疑难问题,可与专业律师沟通,结合具体案情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