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讲现代社会中最畸形的制度——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公司的员工,再由派遣公司将其外派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用工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合同、不直接发钱、也不直接负责,只向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

这时可能有人要说:懂,这不就是外包吗?不对,劳务派遣跟外包还真不一样。外包的标的是“事”,而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在劳务派遣里,你就像派遣公司拥有的一台机器,被短期出租给了用工单位。

注意,我可没说外包是什么好东西。现在很多低价外包,某种程度上可能比劳务派遣还恶心。劳务派遣至少还有稳定的工资和社保,外包那真是随用随扔。所以现在的外包和劳务派遣,属于是大哥别说二哥,彼此彼此。

那这种变态的制度为什么会出现在咱们国家?其实咱们国家自古以来都没有这种恶心东西,它在国内萌芽也非常晚,要追溯到1979年前后。那时候咱们国家刚刚打开国门,推行改革开放,外国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但由于法律和政策限制,外籍驻华机构(比如外国商社、代表处等),在法律上没有办法直接和中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当时为了给外企提供合法用工渠道,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成立了国内服务部,由这个部门雇佣中方劳动者,再外派到外企工作。这种方式既满足了外企的用工需求,又遵守了当时中国的法律框架,算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过当时外企数量本来就不多,所以涉及这种雇佣方式的员工数量也很少。

但是没想到,这个临时的例外举措,后来竟然肩负起重要的社会责任,隆重登上了历史舞台。

时间来到1990年代,咱们国家发生了一个重大变革:国有企业改革。各位可以去问问自己的父母一辈,那时候许多省份和地区短期内产生了大量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很多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原本以为捧着铁饭碗,结果一夜之间没了工作。

那时候下岗职工的分流、维稳和再就业,是一项艰巨且紧急的任务。但那个时候劳动力市场不透明,信息传递非常受限,个人劳动者靠自己很难找工作。这时候劳务派遣的优势就很突出了: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以企业之力帮员工找工作,从市场匹配效率上来说,企业确实比个人高得多。

国家在小规模试点之后也发现,这个路径确实不错。所以1993年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里面提到企业可以设立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由此诞生了我国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公司。

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解决本地区的就业安置问题,还对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有额外奖励政策。比如《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这个政策也能看出,劳务派遣制度和相关奖励,是以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直接挂钩的。

不过聪明的人应该发现了:劳务派遣公司如果真有稳定合作的用工单位,简直就是躺着挣钱、躺着拿补助的生意。一时间,劳务派遣公司遍地开花。

另一边,用工单位也乐疯了,因为他们发现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大幅降低人力成本。有企业主算过一笔账:正式员工月薪5000,加上五险一金和年终奖,一年成本大约得10万;而劳务派遣工月薪3000,五险一金和年终奖公司不用承担。这样一年即便加上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也只需要5万左右,生生省掉一半。

而且劳务派遣可以短期合作,公司组织架构更精简、更灵活;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劳动纠纷,还可以火速甩锅,把用工风险降到最低。还有比劳务派遣更适合资本家的制度吗?我真想不出来更多了。

所以,只用了短短10年,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从最初的外企代表处,扩展到国企、民企等各类主体。90年代以后,劳务派遣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餐饮、家政、医院、零售、制造、建筑等,甚至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我们必须承认,劳务派遣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快速解决了大量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通过市场力量让国企外溢的劳动力快速匹配进民营市场。但硬币都有两面,劳务派遣的弊端也非常残忍,而且这残忍的一面,无一例外都在伤害劳动者的权益。

比如最突出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即使是同一岗位、同样工作内容,劳务派遣工拿到的报酬就是更低。有数据显示,银行、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月均工资在4000—7000左右,而劳务派遣工大约只有2200—4000元之间。更不用说公积金、年终奖等福利,派遣工基本不敢奢望,到手只有基础工资和最低标准的社保。

而且派遣工不属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培训、评优、评级、晋升等方面都轮不到派遣工。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往往相互推诿,劳动者经常被两头踢皮球,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那咱们国家的法律对劳务派遣就不管吗?当然管了。其实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多次修订,一直在完善。

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原本的劳动者因为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期间的替代岗位。

法律还要求: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量的10%,防止企业大规模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节省用工成本。《劳动法》第63条还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然而现实中,这些规定被严重架空,可以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甚至有企业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员工逆向派遣到自己的下属单位,劳动者维权极为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指出:劳务派遣制度已经背离了最初的设计初衷,其弊端大于积极作用,已经被一些企业普遍化使用,并逐渐演变为转嫁用工风险、压缩劳动成本的工具。他还建议,应当直接废止劳务派遣制度,推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企业临时性用工需求,可以通过规范的劳务外包等渠道解决。

作为一个还有点儿良知的律师,我只能说:劳务派遣真的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这个制度当中可以贪图的利益太多,灰色地带太大,想通过这个制度挑战法律红线的企业太多了。就这一个小小的制度,能养活一类专做劳务派遣争议的律师,你们就说这里面水多混吧。

当然,我也看到网络上不少声音说,劳务派遣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毕竟它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中介,还承担着雇主责任: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法律职能。但问题在于,劳务派遣所承担的这些雇主责任,在实践中是真的实现了,还是变成了甩锅的工具?所谓的雇主职能,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为违法用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罢了。

劳务派遣在历史上或许有过积极作用,但今天它更多是在阻碍劳动关系的正常化。现在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规制压力还不够大,对于劳务派遣是否正在偷偷改头换面、演变成超低价格的劳务外包,似乎也没有防范。在这方面,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是不够多。

当然,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自己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听完这期视频,我也希望各位记住:当你去应聘一个岗位,要主动问清楚劳动合同是跟谁签的。如果合同方是第三方派遣公司,你应当更加审慎评估这个岗位的待遇、稳定性和发展空间。

另外,如果你当下必须接受劳务派遣这个形式,我也希望你记住:派遣公司必须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权益公司同你没有商量的余地。

最后我想说:派遣岗位可以是一块敲门砖,帮助你进入某个行业或者企业积累经验,但在劳务派遣岗位上,终究无法完成任何长期的职业发展。如果你正在被劳务派遣,或者即将面临劳务派遣,希望你时刻记得:这只是你成长的一个阶段,它恐怕无法成为你职业生涯的永久归宿,你要随时做好离开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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