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给一些总队和支队的干部搞培训,讲完了,大家交流,有些网友就直言不讳地跟我说:“禅哥啊,你还得再呼吁呼吁,得让领导们重视起来,不然咱的阵地真的快丢了!”

这些网友所说的“阵地”,指的是火灾调查权。这事儿,目前看确实有问题,有的地方已经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由XX部门牵头调查”。所以禅哥觉得,网友们的顾虑确实存在,也的确需要再呼吁呼吁。

呼吁,怎么呼吁?领导们都很重视了,没一个说不重视的。所以呢,光呼吁重视远远不够,得告诉领导们,具体怎么做才行。

怎么做还用禅哥来说吗?

有网友说:“就得你来说,也只有你能把这事讲清楚。听了你的课,我就觉得,你的课应该讲给领导们听一听。只有领导明白了,他们才能在关键时刻给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们讲清楚,咱们才可能依法顺利地开展相关工作。不然,一着火,尤其是一着大火,谁都想牵头,谁都想说了算,咱们的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呀!”

禅哥觉得,网友们说的有道理,就梳理了6个重点。禅哥认为,作为领导,尤其是一个单位的业务一把手,还真得明白这6个道理,并且能把这些道理给 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们讲清楚,不然还真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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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的灯塔

道理一:只要是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的事儿,就得消防来办。

为什么呢?因为:

第一,这是《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这是法定授权。对行政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百姓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截止目前,全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除消防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来调查火灾原因。当然,《消防法》规定的,比如铁路、民航、地下矿井、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除外。需要消防支持时,消防可以支持。

第二,火灾调查在我国是个专门的专业,专业代号是083107TK,“TK”指的是特设布控。也就是说,国家对这个专业施行特设布控,一般院校不准开设,一般人员无法学到。目前全国只有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准许开设这个专业,本科要4年,基本施行的是对口分配,绝大多数毕业生主要进入到消防或公安体制内。这就意味着,其他部门的一般人员根本就没学过这个专业。没学过这个专业的人去调查火灾原因,那肯定不专业。火调就像刑侦,人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刑案现场,没一个人说,我去调查调查吧。

所以呀,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火灾原因调查的事,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还就得交给消防。当然,必要时,公安可以协作,消防也可以邀请其他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道理二:除火灾调查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火灾现场。

为什么呢?因为:

第一,《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既然是封闭,对人员进入肯定是有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只有封闭火灾现场的人才能决定谁能进、谁不能进,否则,消防封闭火灾现场就失去了意义。即便是“领导”,进入现场也要特别慎重,决不能随意走动、踩踏、触碰等等。

第二,法律为什么要专门授权消防封闭火灾现场呢?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受到伤害,比如触电、砸压、中毒、不小心引起泄露的燃气爆炸等等;二是防止非专业人士进入火灾现场破坏痕迹物证,比如足迹、血迹、制造火灾的遥控装置残骸、掺有助燃剂的灰烬、泥水、放火的点火源或引火物等等,被火一烧,稍不注意,一脚下去,可能物证就破坏或灭失了,之后的调查就很麻烦;三是为专业火灾调查人员创造必要的调查环境,调查人员观察、翻动、触摸、测量、检验等专业行为,需要不受干扰的特定环境,他们之间的交流,在火灾原因和火灾性质未确定前,也仅限于是专业人员之间的内部交流,不适合有非专业人员在场。

道理三:查明了起火原因,还得查起火诱因和灾害成因,不能只查清了起火原因,就说火灾原因查清了。

为什么呢?因为:

第一,《消防法》规定由消防调查火灾原因,而火灾原因包括起火诱因、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只查清起火原因,未尽到法定职责,所以还得接着查。

第二,起火原因只解决了是什么点火源点燃了什么起火物的问题,而起火诱因要解决为什么具备了点火源和起火物并使它们得以相互作用,也就是揭示起火前到底发生了什么;灾害成因要解决起火后,为什么造成了那样的灾害后果,也就是揭示同样的起火原因为什么造成了不同的灾害后果的问题。比如电线短路在成火灾,导致5人死亡。那么,起火原因可能是短路的能量点燃了周围可燃物,而起火诱因可能是供电出现故障,造成大电压冲击导致短路;灾害成因可能是防火门没关、报警失灵、自动灭火系统失效等等。诱因和成因比起因更重要、更关键。

第三,如果刚查清起火原因,就跟地方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的领导说,我们把火灾原因查清楚了,是XXX,这样的话就犯了个错误,让人家以为消防已经完成法定任务了,接下来没消防的事了。所以你再搞什么“延伸调查”,人就就会反感甚至反对。“延伸什么?往哪延伸?法无授权不可为呀,你这一延伸,肯定没好事”,人家很容易这么想。

道理四:法权大于事权,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只是“组织”行为,行政组织行为以及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依法履职,不能借助“组织”超越法律。

这条没啥好解释的。消防调查火灾原因,根据火灾原因确定火灾性质,根据火灾性质确定接下来是自己继续调查处理,还是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比如放火,那就得移送给公安来立案调查、处理;比如安全生产事故,那就得移送给应急管理部门接着调查、处理。比如住建,住建在调查组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审批、施工环节、建筑结构和材料什么的进行调查,住建绝不能去调查其他不归他们管的事项。其他部门同理。消防在调查火灾原因过程中,有时需要逐渐、应急等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支持,但这种支持是根据消防调查火灾原因的需要而产生,并不能由潜在的能够提供支持的部门或人员反过来主动介入到调查中。

道理五:千万别说,消防对火灾,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权,说这话的,是外行。

为什么呢?因为:

第一,《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对火灾事故是有处理权的,比如,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拘留,可以罚款。符合移送情形的,可以移送处理,比如,可以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作出刑事处理等等。

第二, 《消防法》不允许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进行“事故罚”,条文没规定,就是不允许,不能一着火就想着罚款,因为,火灾这东西实在特殊,企业本身着火受了很大损失,还得面临处罚,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生产安全事故不同于绝大多数通常的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罚,那是安全生产的事,所以,千万注意不要动不动就把火灾定性成“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企业受不了,这要特别慎重。

道理六:火灾原因是分析认定出来的,火灾原因千万不能“鉴定”出来。

为什么?因为:

第一,尽管司法机关已经把火灾痕迹鉴定列入了鉴定名录,但这个鉴定,仅是针对火灾痕迹物证所做的鉴定,这个鉴定只能对痕迹物证说话,只能解释痕迹是什么痕迹、是怎么形成的,不能越界解释火灾原因是什么。

第二,举个例子,即使经过视频鉴定,看到了张三往垃圾桶里扔了个烟头,把火给点着了,也不能说,张三乱扔烟头,导致了失火。因为,经过调查询问,如果张三坦白了他故意制造火灾的理由和动机,并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他没有撒谎,那么,这个火灾就是名副其实的放火,而不是失火。所以,鉴定是鉴定不出来火灾原因的。

以上6个道理,不仅所有的火灾调查人员要知道,管业务的领导们也要知道才行。因为,只有领导知道了,领导才能把这些道理讲给其他领导,其他领导才能理解消防、支持消防。干活的火调干部一般接触不到可以对话沟通的其他领导,所以吧,这事儿,也只能拜托消防的领导们费点心了。

当然,以上这6个认识,是禅哥自己学习思考的个人认识,不一定都对,只能说,仅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禅哥欢迎基于学术的理性探讨,如果有哪位非得要不学术、不理性,那是他自己的事,与禅哥无关。

好吧。就说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