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回复:对于涉及宜林地的情况,旗县级林业和草原局是否有处罚权

文/务林人

提出的关于“对于涉及宜林地的情况,旗县级林业和草原局是否有处罚权,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自2000年1月29日颁布以来,就对林地、宜林地概念进行了定义,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目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林地概念作出调整,明确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其中不包括宜林地。据此,涉及宜林地有关问题要追溯改变宜林地用途的时间具体分析,2020年7月1日前,擅自改变宜林地用途、破坏宜林地资源的,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2020年7月1日(含)以后,对于过去属于宜林地的地块被擅自破坏,需结合权属证明材料、国土“二调”、“三调”等数据,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判,确定地类属性和管理部门后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