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程曼诗

贵阳息烽县龙女士2007年购置一套商品房,因长期在外照料老人未曾入住,这套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房屋,十年之内两次被房开工作人员龙王擅自处置。2015年房屋被私自抵押,历经诉讼才追回;如今房屋又被其对外处置,以20年长期租约交给他人,租客投入资金装修入住,房屋结构被改动,龙女士甚至被撬锁、无法进门。

龙王先是承诺收购赔偿,几番改口之后分文未付,只称自己正在外地筹钱赔付租客损失,拒绝龙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街道、居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始终无果,律师指出龙王对房屋权属情况明知,20年超长租约违背常理,租客与龙王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产权人,龙女士有权依法收回房屋,当地部门拟再次组织多方协调。(10月26日 红星新闻)

(图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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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民事纠纷的背后,藏着不容回避的权利边界问题。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最有力的凭证,房屋登记在龙女士名下,所有权就归属于龙女士,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人无权抵押、出租、转卖,更不能私自撬锁、允许他人进场装修改造。龙王辩称只是“搞错了、没有核实清楚”,这个说法很难站得住脚。早在十年前,他就因为这套房屋的抵押事宜和龙女士产生诉讼纠纷,对产权归属心知肚明。明知房屋不属于自己,却对外宣称有权处置,先后实施抵押、出租牟利,以长期租约制造占有事实,试图用民事合同架空所有权,其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民事过错的范畴,主观上具备明显的故意,若证据链完整,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要厘清,不是所有违约、失信都自动构成刑事犯罪,但隐瞒房屋真实权属、虚构处分权限,骗取相对人租金、装修款,同时侵害产权人重大财产权益,已经符合刑事犯罪的审查方向,不能简单当作“协调赔钱”的民间矛盾。

还要厘清一层关键关系。租客张先生的损失,应当向龙王主张,不能捆绑龙女士的正当维权。张先生听信龙王说辞,先后洽谈买卖、转而签订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投入8万元装修。这份租约建立在龙王无权处分的基础之上,且20年一次性长租的模式本身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这份合同对产权人龙女士不具备约束力。租客有损失值得同情,但同情不等于要让无辜产权人为他人的欺诈行为买单。物权优先于这种无权处分形成的债权,龙女士收回房屋的权利正当合法。至于龙王屡次在调解中给出赔偿方案,从35万降到25万,之后爽约,这一系列行为,单纯的承诺未兑现一般属于民事违约,并不直接构成新的罪名;但如果其当初主动给出高额赔偿方案,本身就是拖延、安抚产权人,为自己继续占有处置房屋争取时间、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则会成为认定诈骗主观故意的重要佐证。刑民界限必须审慎把握:刑事追责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民事层面,龙王同时要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贬值、结构改动等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层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渠道,但调解没有强制力,更不能成为侵权人的“缓冲带”。居委会、街道反复组织协商,一次次商谈赔偿金额,却始终落不到实处。调解的初衷是息事宁人,可当侵权人反复失信、持续侵害他人物权,调解失灵之时,就应当及时切换到法治轨道。一方面,龙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赔偿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同步核查龙王处置房屋全过程证据,查清资金流向、核实其主观意图,依法判断是否应当刑事立案。不能让一句“打工的、没钱赔”,就稀释侵权责任,让产权人拿着房产证,守不住自己的房子。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对产权人而言,空置房屋不等于无主财产,要定期留意房屋状态;对租房购房者来说,不能仅凭经办人一面之词交易,务必核验不动产权证、核实房主身份;对房产从业者而言,经手房屋权属是底线,无权处置他人房产,绝非一句“搞错了”就能免责。房产证写的是名字,守护的是财产安全,是整个不动产交易秩序。产权神圣不容漠视,失信侵权不能无限协商,法律的尺子,既要保障产权人拿回房子,也要让肆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承担相应的代价。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