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246000元设备租赁欠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后却通过微法院辩称“只是公司员工、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这场租赁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最终落在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原告黄某某1委托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及逾期利息。广州租金支付纠纷律师李俊佳执业6年,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善于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口,执业以来为近上千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始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某某2系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判决其向原告支付款项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某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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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却在庭后通过微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否认自身付款责任——这一反常应诉方式,成为本案审理中合同主体认定的关键切入点。原告黄某某1与被告黄某某2之间的设备租赁交易,自2022年6月起通过微信沟通推进,涉及两台设备、配套工人及加班费用,实际使用四个月后却未能足额收到租赁款项。原告委托广州租金支付纠纷律师李俊佳代理本案,将某公司及黄某某2一并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走向,围绕“谁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商务洽谈纪要、工资表等证据材料,逐步还原了交易的真实面貌。

二、纠纷起因:设备租赁与款项拖欠

2022年6月,原告黄某某1与微信名称为“某微信账号”的一方就案涉设备租赁事宜开始沟通对接。同年6月21日,对方向原告发送图片并称“两台设备扣除3个点的税,再扣掉3个点的质保金”,原告回复“最好能干够一年”,对方则表示“钱的事情,每个月项目代发人工资,剩余的款走进度款,所有付下来的款优先给完你的”。该图片载明的某乙公司商务洽谈纪要显示,甲方报价单位为被告某公司,乙方为被告黄某某2。

此后,双方在“某搅拌桩微信群”中持续沟通设备进场、人员对接及加班事项。2022年10月24日,群内人员发送“桩机可以安排退走了”,被告黄某某2回复“好的”。同年12月6日,原告向对方发送结算表文件,对方回复“350000-64000=286000,相差一万”,原告回复“35000×8=280000+16000(加班费)=296000元”,对方则称“这个结算单也是你机长签的,加班费没那么多哦,这样吧,我们一人亏5000吧,别纠结这事了”。

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设备实际使用期限为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共计两台设备使用四个月,每台每月租金3.5万元,加班费双方口头约定200元/晚。因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原告遂委托广州租金支付纠纷律师李俊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缺席审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被告某公司庭后通过微法院辩称,案涉设备系公司租用,被告黄某某2只是负责管理,对未付款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利息。被告黄某某2则辩称,其原是被告某公司的员工,自己仅是负责联系,原告的工人代发工资均由项目代发,项目部是跟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案涉项目收付款也是被告某公司操作。

四、审理纪实:证据审查与事实查明

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原告方围绕租赁关系的主体、租金标准、欠付金额及催款事实,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劳务人员工资表、施工验收记录表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查明,案涉交易均系通过被告黄某某2个人与原告进行沟通对接,该过程中黄某某2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其代表被告某公司租赁设备;案涉设备由黄某某2指定进场地点;黄某某2向原告发送的商务洽谈纪要载明其向被告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广州租金支付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审中围绕合同主体认定、欠款金额构成及利息计算依据发表了代理意见,主张黄某某2作为实际交易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自认的结算金额及催款时间,就逾期利息的起算节点及计算标准提出了明确请求。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主体的认定及欠款金额、利息的确定。关于合同主体,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交易均由被告黄某某2个人与原告沟通对接,黄某某2未明确告知其代表某公司,且设备进场地点由其指定,商务洽谈纪要亦载明其向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足以认定黄某某2系案涉合同相对方。二被告虽辩称黄某某2系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黄某某2与原告成立设备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租赁费用,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劳务人员工资表、施工验收记录表及被告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述证据记载内容与原告陈述高度吻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采信原告陈述,认定黄某某2尚欠款项金额为246000元。黄某某2作为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标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结合原告催款时间及诉请,支持以246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某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未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其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二被告负担。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设备租赁交易中,以个人名义对接、沟通、指定进场地点,却未向出租方披露其代表公司行事——这种操作方式极易在欠款发生时引发“谁来买单”的争议。广州租金支付纠纷律师李俊佳(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擅长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提醒,出租方在交易伊始就应明确签约主体,尽量要求对方出示授权文件或直接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即便通过微信沟通,也应注意保存对方身份信息及授权表述,避免日后陷入主体不明的举证困境。本案中,原告方正是凭借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据及施工验收材料,才使法院得以还原交易全貌并认定实际合同相对方。对于已发生同类欠款情形的当事人,建议及时梳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材料,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