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89000元的雷克萨斯二手车款,加上25988元合作亏损,合计114988元的《欠条》到期未还,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其配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代理原告黄某某参与诉讼,广州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审中围绕欠条效力与债务性质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董某某偿还全部欠款及三倍LPR利息,但驳回了要求其配偶邓某某共同承担的诉请。李俊佳律师执业6年,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长期在广州地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案中,李俊佳律师代理原告完成欠条、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的举证,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核心争议上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案件实录引言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另一方是否必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的转折点在于,债权人手持两份由债务人亲笔书写的《欠条》起诉,看似证据确凿,但法院最终只判令出具欠条的一方独自偿还。广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代理原告黄某某,在庭审中面对被告董某某“赚亏对半”的抗辩和被告邓某某“不知情、未签名”的答辩,就欠条形成过程与合作背景进行了举证说明。案件走向揭示出一个关键法律界限:欠条真实有效,不等于债务自然及于配偶。本案审理全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一次即查明全部事实,两份《欠条》的书写时间、内容与转账回单相互印证,但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构成要件,最终在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二、纠纷起因:二手车合作与欠条形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约定由黄某某提供资金,董某某通过自有或原告提供的途径回收二手车再行售卖,利润均分、亏损共担。2023年6月27日,黄某某向董某某转账89000元,用于回收雷克萨斯牌车辆一台。后因该车辆属于抵押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无法对外出售,双方合作出现障碍。经协商,双方就车辆处理及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合作亏损分担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3月3日,董某某亲笔立下两份《欠条》交由黄某某收执。第一份载明:雷克萨斯车成交价89000元,车已退还董某某,董某某承诺于2024年10月1日前还清车款,逾期按银行利息三倍计算。第二份载明:2023年12月亏损1071元,2024年1月亏损24917元,合计25988元,同样承诺于2024年10月1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三倍利息计算。两份欠条合计金额114988元。欠条到期后,董某某未按约还款,黄某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广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保全申请
黄某某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欠款11498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黄某某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代理律师李俊佳向法庭提交了2份《欠条》、某公司电子回单、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与董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欠款金额、欠条真实性及催收事实。广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在举证环节着重说明了两份欠条的形成背景:89000元欠条对应雷克萨斯车辆回购款,25988元欠条对应合作期间的亏损分担,两笔款项均经双方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四、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董某某对合作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双方曾沟通“赚亏对半”,雷克萨斯车辆被查封后,原告暂停出资并要求其全部承担该车亏损,与当初约定不符。被告邓某某则辩称对债务不知情,从未在任何欠条上签名,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董某某与邓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邓某某自婚后一直在家担任家庭主妇,未参与董某某的具体经营事务,不认识原告黄某某。原告方亦当庭确认,董某某立下欠条时邓某某不在场,原告没有邓某某的联系方式,从未向邓某某主张过还款,邓某某也未主动还款。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广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从欠条真实性、款项交付事实及债务用途等角度发表了代理意见,指出涉案债务源于黄某某与董某某之间的合作结算,有转账回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欠条系董某某亲笔书写并承诺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债权合法有效。与此同时,法庭就邓某某是否参与经营、是否事后追认、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双方对邓某某未签名、未追认、未参与合作的事实均无争议。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黄某某向董某某支付雷克萨斯车款89000元,有转账回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双方就车辆处理及合作亏损达成一致,由董某某出具两份《欠条》确认还款金额与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董某某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黄某某主张的欠款本金114988元及自2024年10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三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欠条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董某某负担。
关于邓某某的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展开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须满足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这三类情形之一。本案债务系黄某某与董某某合作开展二手车购销业务期间因处理合作内部事项而产生,并非邓某某与董某某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邓某某参与合作事项,邓某某既未在欠条上签名,也未事后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要求邓某某共同还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欠款本金114988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欠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债权人想让配偶共同担责,举证重点不在于欠条本身,而在于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配偶事后追认。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执业6年,长期在广州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及合同争议,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完成了从欠条形成背景到款项交付事实的完整举证,虽因客观证据所限未能促成配偶担责的认定,但核心债权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广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律师李俊佳提醒:民间合作经营中,资金往来务必保留转账凭证,结算时及时形成书面欠条并明确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债权人若认为债务与债务人配偶有关,应尽可能在欠条签署时要求配偶共同签名,或留存配偶知情、参与经营、分享收益等证据,避免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向配偶主张权利。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而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债务,只要未签名、未追认、未参与经营,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遇到同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评估债务性质与诉讼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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