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对账后签下还款协议,债务人偿还6万元后便停止履约,而这家公司恰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能否以“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为由置身事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甲公司委托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94118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唯一股东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判决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94118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500元,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俊佳律师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擅长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长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注重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作为广州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李俊佳在本案中围绕还款协议的效力、欠款数额的核减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展开代理工作,完整呈现了从对账确认到诉讼追索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经双方确认的还款协议,在债务人部分履行后被搁置;一笔经对账核减的货款,在庭审前数日才就质量补损达成一致。被告某乙公司在诉讼中一面主张还应扣减其他款项,一面又由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主动联系原告代理人协商和解底线,这种前后矛盾的诉讼姿态,构成了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转折点。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欠款金额有对账单和还款协议为证,关键在于债务人违约后,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广州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李俊佳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心放在还款协议的约束力、欠款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规则上,使这起看似普通的货款纠纷,成为观察股东连带责任司法认定逻辑的典型样本。
二、纠纷起因
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某乙公司多次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布匹。供货完成后,某乙公司未能及时结清全部货款。2023年3月10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22年7月15日,某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90148元。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23年3月至9月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偿还5万元,剩余40148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还清,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年息15.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某乙公司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同日,何某某在《某纺织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总额,但备注称部分货物因排版错误补货,补货数量不应计入。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分五次共支付6万元,此后未再履行。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何某某一人,这成为原告主张股东连带责任的关键事实基础。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推进
2023年,原告某甲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粤0105民初****号。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请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9411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并由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广州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李俊佳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亦为本案另一被告)到庭应诉。
(二)庭审交锋与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欠款数额、违约金标准及股东连带责任三个焦点展开交锋。原告主张,以还款协议确认的390148元扣减双方在庭审前核定的36030元质量补损款,再扣除已偿还的6万元,剩余欠款为294118元,并提交了还款协议、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某乙公司则主张还应扣减其他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关于违约金,被告主张应按年利率3.85%计算,原告坚持按协议约定的年息15.4%主张。何某某还提交了一份2022年6月21日由其单方签字的《还款协议书》,试图说明双方曾就还款安排另行协商,但该协议未经原告签章确认。此外,被告提出应解封其财产等抗辩意见。广州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审中围绕还款协议的双方确认效力、被告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被告的主张与书面协议内容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何某某一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某乙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布匹。2023年3月10日的《还款协议书》对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后果及费用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何某某在协议空白处注明“如有淡旺季,资金不能马上到位,双方及时沟通”。同日,何某某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备注补货不计入总价。此后某乙公司支付6万元。2023年12月30日,何某某联系原告代理人协商和解方案,并发送数据计算图片,确认“330148-36030=294118”的计算方式。庭审中,双方确认2021年4月20日采购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以第二批货物中的36030元不计入总价的方式处理,原告据此将主张的货款数额调整为294118元。法院还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并预交诉讼费5431元。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审查体现了清晰的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逻辑。关于欠款数额,法院以《还款协议书》、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据,认定双方对390148元欠款总额无异议;原告主动扣减双方确认的36030元补损款及已还的6万元,主张剩余294118元,于法有据。被告某乙公司主张还应扣减其他款项,但既与还款协议内容不符,又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标准,法院注意到双方约定年息15.4%,而被告主张的3.85%与约定不符;考虑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低于年利率15.4%,法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最高以年利率15.4%为限。关于股东连带责任,法院指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财产独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因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94118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500元,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5431元由两被告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中,书面对账与还款协议是锁定债权最直接的证据,而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更应在缔约前关注股东的财产独立状况。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穿透公司追究股东责任,关键在于工商登记显示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东何某某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于与一人公司发生交易的经营者而言,保留完整的对账记录、还款协议及催收痕迹,是后续主张股东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规范财务制度、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清晰分离,才是隔离经营风险的根本方式。广州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李俊佳及其所在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在买卖合同货款追索及股东连带责任认定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李俊佳律师执业6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业务,坚持对每一起案件认真负责,善于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口。面对同类货款拖欠或股东责任争议,当事人可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结构与诉讼策略,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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