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铭律师按: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执行是处置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核心手段,指向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相对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该类财产属于优质执行资源,但程序周期长、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交织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挂靠实际施工人、债权受让人)、被执行人四方主体权利,法律关系复杂。本文结合现行司法解释、司法判例与房企破产最新司法政策,系统梳理到期债权执行全流程要点、次债务人异议规则、代位权诉讼裁判规则、挂靠人权利冲突及房企破产新规,为市场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一、程序全景:到期债权执行的核心逻辑
到期债权执行区别于一般责任财产执行,其核心在于穿透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转化为执行标的。该程序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执行工作规定》第45至51条、《民法典》合同编代位权制度、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企业破产相关规则,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适用特征显著。
二、申请执行人视角:五步流程与代位权诉讼
(一)到期债权执行标准流程
申请执行人启动到期债权执行,需遵循五个环节,任一环节处理不当均可能导致程序受阻。
第一步:线索发现。
实务中可通过多渠道挖掘到期债权线索,包括发改委招标采购平台、天眼查等商业信息工具、发改土地规划住建等行政机关官网项目信息、裁判文书网检索涉诉债权,以及接收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案件线索。
第二步:调查核实。
线索仅为基础,必须落实债权真实性、金额与到期状态。常用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实地查看项目、陪同执行法官开展司法调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合同、结算凭证、付款记录。未经核实的线索直接申请冻结,极易因次债务人异议导致程序空转。
第三步:申请法律文书。
向执行法院申请出具《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冻结裁定明确冻结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应收款项,冻结期限三年,该文书是针对到期债权的专项冻结,区别于执行立案后的概括性财产冻结。诉讼保全阶段,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到期债权实施保全冻结。
第四步:次债务人异议应对。
次债务人收到文书后15日内,未提异议又拒不履行的,法院可直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执行程序不能继续推进,申请执行人应当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现权利。
第五步:代位权诉讼。
次债务人异议阻却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争议,这是执行程序受阻后的核心救济路径。
(二)次债务人异议规则实务要点
次债务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这是审执分离原则的体现。次债务人无异议又拒不履行,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次债务人部分认可、部分提出异议的,仅可对其认可部分强制执行,参考案例为(2021)云01执复9号。
次债务人在15日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执行程序不得继续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不对异议开展实体审查,无需出具撤销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裁定。常见异议理由包括债权不存在、债务已经清偿消灭、享有履行抗辩权。此即次债务人的绝对异议权,贯彻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不审理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99条第2款、《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参考案例为(2020)粤执复789号。若案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仅以自身没有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提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提示的重要风险是: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不等于次债务人承认实体到期债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之后,次债务人依然有权提出异议,此时法院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抱有"无异议即稳执行"的侥幸心理,参考案例为(2022)皖执复227号、(2021)黑执复85号。
(三)次债务人提异议后的后续程序
次债务人异议导致执行程序受阻后,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明确的是,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并不会因为次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当然撤销,仍然具备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依旧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后续债权条件成就、金额确定后,执行法院可以再次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不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根本不存在,次债务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冻结裁定,依据为法答网第37批问题2。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裁判要点
代位权诉讼是到期债权执行受阻后的实体救济程序,其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当事人主体方面,原告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次债务人,被执行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债权基础来源包含施工、买卖、租赁、借款、合作等各类合同关系。
管辖规则方面,按照次债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实务中大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债权。次债务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抗辩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次债权本身处于仲裁程序,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申请执行人应当举证证明已经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提交次债权真实存在、债权金额的初步证据。次债务人应当就合同履行、结算、款项支付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
抗辩权传导方面,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抗辩,可以直接向代位权诉讼的申请执行人行使,包括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债权转让、债务抵销、未达到付款条件、诉讼时效届满等。
判决效力方面,代位权成立的,判令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次债务人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次债务人三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三、次债务人视角:冻结应对与程序边界
(一)基础应对方案
次债务人收到冻结裁定、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之后,有多种救济路径,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认可债务的,按期履行;部分认可的,履行认可部分。对债务存在争议的,在15日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停止,但冻结裁定不当然解除。未按期提出异议,也不代表自认实体债务,后续执行阶段仍然可以提异议,法院应当实体审查,该类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不是案外人异议,法律依据包括(2005)执他字第19号批复以及(2022)皖执复227号、(2021)黑执复85号案例。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次债务人依法应诉抗辩。若申请执行人长期怠于启动代位权诉讼,或者证据显示到期债权并不真实,次债务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依据为法答网第37批问题2。
(二)建设工程进度款特殊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出现工程款尚未结算、仅存在进度款的情形,这是到期债权执行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裁判口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在履行、工程款未完成结算,债权金额不确定,原则上不能作为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参考最高院(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案例。江苏高院指引提出,到期工程款债权需要完成决算结算或者审计、金额确定并且履行期限届至方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除外;同时,为保障工程继续推进,应当支付的进度款、工人工资,法院不得冻结。山东高院意见认为,未最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不宜按照到期债权执行;冻结效力仅及于未来结算之后确定的到期债权,不能阻碍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款项支付。
次债务人实务处理方式包括:向执行法官沟通说明工程未结算现状,依法书面提出异议,在不突破冻结框架前提下通过第三方代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如果被错误强制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
(三)厘清到期债权执行与收入协助执行的边界
司法实践中,部分执行法官混淆两类程序,直接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变相剥夺次债务人法定异议权利,该类做法程序违法。
在权利对象方面,到期债权执行针对的是基于双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金额、履行期限往往并不确定,法律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99条;而协助执行提取收入的对象是工资、存款这类收入,金额明确固定,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54条。在使用法律文书上,到期债权执行需要出具冻结到期债权裁定,搭配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取收入的协助执行程序则使用提取收入裁定加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救济路径上,到期债权执行中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即可直接停止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争议;协助执行程序下,协助义务人拒不配合可以被司法处罚,义务人不服只能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途径维权。
就违规后果而言,如果办案人员用协助执行通知书来处理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监督,否定该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123号。协助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会面临罚款、司法制裁。
四、利害关系人视角:挂靠实际施工人权利冲突
(一)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制度
到期债权执行中,利害关系人主要包含债权受让人、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等,其主张次债权实体权利,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持有异议,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2023年民诉法修改后为第238条,原第234条)。挂靠人、债权受让人主张案涉工程款债权归属于自身而不属于被执行人(被挂靠承包人),请求排除对该笔到期债权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该笔到期债权进行处分。
(二)挂靠人代位权诉讼的裁判分歧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7条,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款债权,实际施工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
工程款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时,是否妨碍挂靠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以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4423号案例为代表,认为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债权根源在于司法冻结,不属于"怠于行使债权",不满足代位权构成要件;冻结限制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同样也限制挂靠人越过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肯定说为通行观点,代表案例包括北京三中院、天津三中院、南通中院系列2026年判决,认为冻结仅限制发包人向被挂靠人付款,没有剥夺挂靠人的实体诉权,可以正常起诉;挂靠人胜诉不等于享有当然优先受偿,多个债权受偿顺位、分配问题留待执行阶段处理。
(三)挂靠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冲突处理
诉讼阶段,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多数判决认可挂靠人工程款优先,驳回申请执行人代位权请求,参考黄冈中院(2026)鄂11民终2167号案例。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的,多个主体行使代位权但次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2款按比例受偿。挂靠人是否在代位权诉讼中天然享有优先,理论与实务仍存争议,根据民一庭庭长答记者问、理解与适用实务文章、最高院谢勇法官文章,有待进一步研究。
执行阶段,代位权判决未确认挂靠人优先、多个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分配;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的,则转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四)挂靠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走向
未取得工程款胜诉判决、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院裁判分为两种思路。支持观点认为应认可挂靠人对工程款享有实体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参考《审判监督指导》总第73辑案例及黑龙江高院民再178号判决。不支持观点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挂靠属于商业固有风险,执行程序不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不支持排除执行。目前不支持是主流观点。
挂靠人已经取得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直接向自己付款的,参考最高法(2023)最高法民申922号判例逻辑,挂靠人拿到生效判决后,发包人对被挂靠承包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到期债权冻结的基础不复存在,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对工程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仅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对于案涉工程不存在特别信赖保护。
(五)房企破产新规则
根据法〔2026〕137号会议纪要,房企破产程序之下挂靠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规则如下:一般原则是由签约承包人向破产房企申报工程款债权。双申报情形中,发包人知情挂靠、承包人已经申报债权的,挂靠人也可以申报;两笔债权视为同一债权,在承包人可受偿范围内按比例分配给挂靠人,挂靠人不享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承包人未申报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申报,行使承包人的破产程序权利;房企对承包人的抗辩可以对抗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与房企双双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管理人申报,不能直接向房企主张;可以在追回价款、扣除项目相关税费后优先受偿。农民工工资部分参照职工债权清偿。
五、被执行人视角:到期债权冻结下权利边界
被执行人收到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之后,权利受到法定限制:不得自行处分该笔到期债权,包括转让、质押、抵销等;被执行人主动放弃对次债务人债权、单方面延长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即便如此,次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次债务人。如果被执行人对债权金额、债权是否到期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结语:到期债权执行与代位权诉讼是财产执行中重要的业务板块,也是律师执行业务核心竞争力所在。该领域法条条文不算晦涩,但大量裁判分歧来自不同主体之间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建设工程场景下,挂靠实际施工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权利的冲突是贯穿全流程的主线问题。办理该类案件需要熟练把握执行程序规则,同时兼顾实体法代位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破产会议纪要等规则,兼顾四方当事人的利益,选择执行异议、代位权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等恰当程序,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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