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娄烦村旧城区
综合改造回迁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娄烦县旧城区综合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本着“科学安置、公平安置、阳光安置”的原则,根据《娄烦县娄烦村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征拆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娄烦县实际,特制定本回迁安置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娄烦县娄烦村旧城区综合改造回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回迁安置对象为娄烦县娄烦村旧城区综合改造涉及的征拆户。
第四条 回迁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阳光、透明。
2.坚持随机抽号、机会均等。
第五条 房源情况
回迁安置房户型面积共六种:
60㎡(65.1㎡-65.7㎡)126套、
80㎡(89.5㎡-91.04㎡)215套、
90㎡(94.17㎡-96.07㎡)226套、
100㎡分为两个区间(100.74㎡-106.85㎡,106.97㎡-110.53㎡)434套、
120㎡分为两个区间(121.66㎡-125.75㎡,128.93㎡-131.21㎡)333套、
140㎡(145.18㎡-148.13㎡)148套。
第二章 回迁安置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回迁安置分房采取抓阄形式进行。
第七条 抓阄分配分8个区间进行,每个区间分别进行两次抓取:第一次按花名册签到顺序抓取房屋抽取顺序号;第二次按照第一次抽取出来的顺序号进行抓阄选房,确定最终得到的安置房,并现场登记签名捺印。房屋编号由8个数字组成,从左到右第一、二个数字表示楼幢号,第三、四个数字表示单元号,第五、六个数字表示楼层号,第七、八个数字表示房号。比如:14-02-11-02,表示14号楼2单元11层2号房。
第八条 参与抓阄的人员是回迁安置对象协议签订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对象)或受托人,受托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第九条 参加抓阄的回迁安置对象凭身份证登记入场。若回迁安置对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的,必须出具本村(居)委会盖章证实的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凭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入场。与回迁安置无关者不得入场。受托人抽取的安置房号视为委托人本人认同,授权委托他人抽取产生的系列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协议签订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村(居)委会盖章证明后,参与本次房源分配。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拒绝抓阄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回迁安置房分配。
(二)当工作人员连续报喊安置对象或受托人姓名及顺序号三次,安置对象或受托人未到场或不作应答的,其抓阄顺序轮至本场次末尾之后再依次抓取。但在安排场次(上午或下午场次)选房结束前到场的,按实际到场时间领取临时序号,起始号为1号,由小到大排序。如本场次末尾后,对仍未到场的安置对象或受托人再报喊三次,仍不作应答,视为主动放弃本区间当天安置。
(三)回迁安置对象或受托人在本次房源分配仪式结束时仍未到场参加抽取的,视为放弃本次安置。
(四)若出现违规情形,一律按自愿放弃回迁安置资格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回迁安置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回迁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娄烦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由镇纪委全程监督,由公证机构参与公证,全程摄像。
第十三条 以各区间安置对象在花名册上签到的顺序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抽取房号。顺序号和回迁安置房号密封保存,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投入抓阄箱。
第十四条 抽取顺序号
(一)由各区间按照回迁安置对象或受托人签到顺序抽取房屋抽取顺序号,并依次进行登记。
(二)回迁安置对象或受托人根据其在本区间应安置的房屋数量抽取同等数量的顺序号;顺序号一经抓取不能更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抽取或更改。
第十五条 抽取安置房号
(一)各回迁安置对象或受托人按抽到的顺序号抽取安置房号。
工作人员将印有房源号的密封袋放入密封箱内,由工作人员按已抽取的顺序号从小到大依次叫号抽取回迁安置房号。
(二)每位回迁安置对象或受托人按顺序号每次只抽取一次回迁安置房号;安置房号一经抓取不能更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抽取或更改。
(三)选房人抽到回迁安置房号后,当场在《回迁安置房屋确认单》上签字登记。
(四)宣布抽取结果。现场全部抽取完毕后,当场宣布抽取结果,经公证后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通知回迁安置对象办理回迁安置卡之日起,停止发放过渡费。未参与抓阄和拒绝参加抓阄的安置对象,同步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户浮动面积不超过20㎡范围,抽选回迁安置住房上浮面积在10㎡范围内(包含10㎡),按照2600元/㎡计算。上浮面积超出10㎡部分,按照楼层市场价计算。若实际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应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2600元/㎡补偿被征拆人。
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由于实际交付房屋面积存在超出原定户型面积基数的情况,因此会出现浮动面积超出20㎡的情况,超出部分同样按照楼层市场价计算。
(二)由于部分安置对象应安置面积较小,与最小安置户型面积相差超出20㎡,若出现此情况,可以选择最小安置户型面积进行抓阄,上浮面积在10㎡范围内(包含10㎡),按照2600元/㎡计算。上浮面积超出10㎡部分,按照楼层市场价计算。
第十八条 住户完成回迁安置后,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配套设施相关费用,由住户自行缴纳。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娄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6年4月14日
小编:李玫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