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动漫IP衍生周边深受二次元爱好者欢迎,围绕热门动漫形象的消费日渐活跃,巨大的市场商机在为创作者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4万元。
2025年1月,某公司报警称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享有某知名动漫IP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但自2023年1月以来,浙江省余姚市某网络店铺未经授权,长期销售该动漫IP形象的周边产品。余姚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店铺经营者罗某立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将该案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22年3月,罗某看中了涉案动漫IP的市场热度,从网上找到进货渠道,明知其系侵权复制品仍批量购入该IP周边服饰、道具,堆放于余姚某地的厂房内,通过线上网店对外销售。一年后,罗某发现某款涉案周边道具最受喜爱,销量最好。“进货要六七十元一个,卖八九十元,靠单纯倒卖只能赚20元的差价,自己做能赚更多……”为牟取更多利益,罗某决定自行制作侵权复制品。
罗某先寻找厂家复刻模具,购买原材料后委托他人生产部件,再进行组装。他发现自行复制的单件成本仅需35元,远低于进价,而且可以把售价定在70元左右,这样不但能大大提升销量,每件还能收获35元的利润。但碍于自行生产的数量无法满足销售需求,罗某便一边倒卖涉案动漫IP周边服饰,一边自行复制上述周边道具出售,直至案发。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后发现,侦查机关仅以侵犯著作权罪单一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而罗某实际实施了两种独立犯罪行为:前期从上家进货并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转手卖”行为,后期自行委托加工、复制发行侵权动漫产品的“自己造”行为,分别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追加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我的交易金额没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那么多,有的交易是我请人网络刷单的。”针对罗某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联系罗某的委托加工方,结合证词、转账凭证查明罗某自行复制的产品数量,经过后台数据比对、核查聊天记录及刷单凭证,依法剔除虚假交易金额。最终认定,罗某销售侵权复制品金额合计75.6万元,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2万元。
为进一步促赔挽损,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搭建沟通平台,促成双方和解。罗某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全部履行到位,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
2025年12月26日,余姚市检察院以罗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综合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况,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今年1月2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据悉,该判决已生效。目前,余姚市检察院已将罗某上家的相关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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