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世界法律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22日发布10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领域,涉及芯片制造、光伏新能源、工业软件、地理标志等多个重点领域,集中展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趋势。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对10个案例逐一拆解,为企业梳理知产合规的核心要点。
01 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商标权无效宣告 在先字号权益 在先使用抗辩 抗诉
案情展示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美容服务;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等服务项目。2018年11月28日,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美公司)以诉争商标损害其字号权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24号《关于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重庆华美公司字号权的损害,裁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重庆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成都华美公司在先拥有“华美及图”“华美”两枚注册商标,其中“华美及图”商标于2000年8月8日申请注册,2001年12月21日获核准,核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牙科”服务上;“华美”商标于2003年6月10日申请注册,2005年7月21日获核准,核定使用在“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服务上。同时,在此前成都华美公司诉重庆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认定重庆华美公司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整形美容领域将“华美”字样使用在产品宣传介绍上。在该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华美”字样在重庆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一审认为,成都华美公司在先拥有上述“华美及图”“华美”两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再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华美牙科”应属于其对“华美”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诉争商标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的认定,从重庆华美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其宣传、使用情况看,经重庆华美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华美”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于重庆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所以,重庆华美公司就其字号享有在先权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重庆华美公司从事的“整形美容”服务,在服务目的和内容上具有较大关联,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重庆华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成都华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的“华美及图”“华美”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合理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成都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简述案情
成都华美公司注册"华美牙科"商标后,重庆华美公司以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为由申请无效,二审法院判决商标无效。最高检抗诉后,再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注册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字号权益,撤销原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明确了商标法中「在先使用抗辩」与「在先权利」的核心区别:前者仅能支持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代表可以否定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企业在处理商标与字号冲突时,不能仅凭使用时间长就主张权利,需提前做好商标布局,避免长期使用的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陷入被动。同时,注册商标权利人也需尊重他人已经形成的稳定使用格局,避免权利滥用。
02 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著作权纠纷 虚假诉讼 依职权监督 一体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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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通过描图、抠图等方式制作相关图案矢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书,将何某某包装成美术作品原作者,在贵州省版权局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后对外出售美术作品“版权”。付某某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卡通图案美术作品“版权”后,在明知其涉案美术作品版权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获取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25年11月13日,经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025年12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和二年,各并处罚金,对何某某适用缓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某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安徽、河南等十余个省份。付某某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年3月13日,付某某以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诉请判令百货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4年4月15日,卫滨区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查明:付某某从崔某处购买“某某小熊”的著作权,并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百货经营部在网络店铺所陈列的商品上使用“某某小熊”图片。该院认为,付某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某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店铺中使用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百货经营部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
简述案情
崔某等人通过描图、抠图制作卡通图案,伪造材料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再由付某某等人向网店提起大量侵权诉讼,获利100余万元。检察机关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后,监督法院再审改判,并推动建立防范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协作机制。
律师评析
本案警示企业,遇到著作权侵权诉讼时,不能仅凭对方的作品登记证书就轻易和解,需仔细核查作品的独创性和权属证据。对于批量提起的同类型著作权诉讼,可关注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作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不能作为权属的绝对证据,企业原创作品应注意留存创作过程、发表记录等原始证据。
03 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非公知性 商业价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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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9月,王某甲等3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担任总经理,王某乙担任生产总监,王某丙担任研发工程师。王某甲等3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1785.68万元,共计人民币3742.4万元。
检察院履职情况:2023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在走访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天某公司反映其公司技术秘密被他人以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分析研判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天某公司梳理准备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公开文献、类似专利等现有公开信息,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委托鉴定;调取天某公司的研发记录、涉案技术研发成本及收益等证据材料,就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委托评估;核实长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审查长某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202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3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二是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多次与评估公司沟通,逐一梳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三是依法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王某甲等3人实际控制长某公司,主要生产侵权产品,并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4年10月18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通过到权利人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护航科技创新企业行稳致远。
简述案情
王某甲等3名天某公司前员工,离职后将公司价值3742万元的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工艺提供给新任职公司,并申请专利导致技术秘密公开,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9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是「保密措施落地」。很多企业仅和员工签了保密协议,但没有物理隔离、权限管控、加密等具体措施,发生泄密后无法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导致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建议科技企业建立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核心技术信息分级管理,对离职员工做好脱密期管理和保密义务提醒。
下期预告:我们将在下一期带大家拆解如何布局保护商业秘密,点好关注后续更新不迷路~
04 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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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保护相关商业秘密,某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
田某于2002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在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某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受境外机构A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某通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A咨询公司。
经鉴定,某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上述经营信息实质相同。
简述案情
某半导体公司资深采购经理田某,接受境外机构有偿咨询,向其提供公司硅片采购的核心经营信息,非法获利3600余元,最终被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刑罚。
律师评析
很多企业对经营信息的保护重视不足,事实上采购数据、客户名单、定价策略、招投标信息等经营信息,只要符合非公知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三个要件,同样属于商业秘密。对于核心岗位员工,企业应明确禁止其接受外部有偿咨询涉及公司敏感信息,同时做好对外信息披露的审批流程,避免无意识的泄密行为触及刑事红线。
05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反向工程 计算机软件 犯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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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经鉴定,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截至2024年12月,众某公司共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人民币1240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目标程序对该10款逆变器的软件贡献率在24.28%至36.91%间不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43万余元。
简述案情
众某公司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德某公司光伏逆变器的DSP芯片程序,复制后生产同类产品销售,货值1240万余元,最终按软件贡献率343万认定犯罪数额,实际控制人被判处3年3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本案明确了反向工程的边界:仅为学习研究目的的反向工程合法,但如果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软件程序后复制发行用于生产经营,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工业软件是当前知产保护的重点领域,企业在开发同类产品时,应做好「净室开发」管理,避免因抄袭代码或程序而陷入刑事责任风险。
06 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赋码软件 商业秘密 技术措施
案情展示
药品监管码赋码系统是制药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规范,为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及各级包装赋予唯一20位标识码的自动化生产与数据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药品监管码的自动生成、打印、关联、校对并上报至国家追溯平台等功能,是药品合法上市、全链条追溯的强制性技术前提。
北京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主营药品生产线赋码系统安装及维护业务,独立研发生产线赋码系统软件并享有著作权。爱某公司对赋码系统软件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安装后需验证授权码方可正常运行,一个授权码仅对唯一生产线有效。爱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由项目工程师从公司内部网站下载软件安装包安装于客户生产线。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申请,经商务部门审批,由技术部门根据软件源代码(未开源)与客户信息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唯一授权码,对已安装软件进行验证后,该生产线赋码系统方可正常运行。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爱某公司大区总经理张某甲伙同其妹张某乙、公司工程师郑某某和公司销售张某丙,私下另行成立A公司,并勾结爱某公司内部能接触到源代码的技术人员,通过绕开审批私自生成授权码、非法复制低版本软件源代码后修改授权信息破解加密程序等手段,向北京某医药公司等销售盗版药品生产线赋码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简述案情
爱某公司员工张某甲等4人,破解公司药品赋码系统的授权机制,私自销售盗版软件获利200余万元,最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企业对自己的核心软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授权验证、加密、源代码管控等,否则不仅容易被侵权,甚至可能出现内部人员破解盗版的情况。同时,对于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竞合行为,司法机关会按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责任,违法成本远高于一般民事侵权。
07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追诉漏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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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嘿嘿大家猜猜,这个米某,不就是米哈游嘛)自主开发《原神》网络游戏,该公司对游戏中“可莉”等角色形象和角色形象衍生的手办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各类玩具手办,万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张某甲负责产品库存管理、发货运输等工作。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万某公司接受伍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代为加工各类动漫手办共计60431件。经认定,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加工的43668件手办系淫秽物品,其余16763件手办系未经米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原神》游戏中“可莉”角色的侵权产品。张某乙受伍某某雇佣,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上述淫秽手办10000余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万某公司查获侵权、淫秽手办6000余件,在张某乙管理的多处仓库查获侵权、淫秽手办4000余件。
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扣押的动漫手办中,除淫秽手办外,还有疑似侵犯著作权的动漫手办,本案可能存在遗漏犯罪的情况,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手办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开展同一性鉴定。经查实后,宜兴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追诉遗漏犯罪书面通知。202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万某公司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万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万某公司、万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张某乙提起公诉。米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万某公司、万某某等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12月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万某公司罚金;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简述案情
万某公司代工仿制《原神》游戏角色手办16763件,同时加工淫秽手办43668件,最终单位及负责人被数罪并罚,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游戏角色形象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从事文创、玩具、衍生品生产的企业,在接受委托加工时必须审查委托人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不能认为只是代加工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加工的产品涉及侵权甚至违法内容,代工厂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8 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务商标 检察技术支持 网络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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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海信等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第37类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2019年12月,王某、魏某某共同成立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某公司),主要经营家电维修服务。2022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魏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搭建海尔、海信等电器品牌假冒维修网站,涉及182个家电品牌。用户在网络平台搜索“品牌维修”“品牌售后服务”等关键词,搜索界面前排显示王某、魏某某运营的侵权网站链接,用户点击进入网页后,通过拨打网页上的400电话联系随某公司,公司客服假冒品牌电器官方维修客服接收订单,后根据用户需求联系维修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经查,王某、魏某某通过运营上述维修网站,收取维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972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15万余元。
市、区两级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本案采取“平台推广+电话约单+微信下单+线下维修”的作案方式特点,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案涉182个家电品牌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查明案涉服务商标在第37类安装和修理服务类别上的注册情况;二是依法调取涉案云服务器镜像电子数据,同步开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固定涉案网站点击量、客户订单等证据;三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层级人员作用分类取证,明确组织者、技术人员、客服、维修人员等不同主体的取证方向。
202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自行侦查。依法调取侵权网站推广后台数据12175条,并固定侵权网页链接、客服热线使用记录等电子数据,为数据勘验比对奠定基础。二是借助检察技术协作。全面审查调取到的云服务器中存储的海量电子数据,对涉案15个服务器镜像数据进行勘验,重构涉案网站,梳理确定涉案客服热线电话,将通话记录与订单关联比对,为认定犯罪数额构建完备证据体系。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针对维修服务中存在更换零部件的事实,依法扣除该项维修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对公司运营中的人工费、房屋租金等费用均不予扣除,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王某、魏某某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四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同步向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2025年2月1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魏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搜索功能向消费者推送侵权网站的情况,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向网络平台公司提出关停侵权网站链接、优化搜索引擎、设置品牌选择提示等意见建议,规范网络平台运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共治研讨会”电器专场,与家电企业代表就服务商标保护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座谈,制定加强家电行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10项措施,助力品牌建设。
简述案情
王某、魏某某搭建182个家电品牌的假冒维修网站,假冒官方客服提供维修服务,收取服务费1972万余元,最终两人均被判处3年9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本案明确了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标准,假冒第37类维修等服务商标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品牌企业一方面要定期监测搜索平台的假冒官网、假冒400电话,及时投诉下架;另一方面,遇到大规模假冒服务的情况,可以直接报案,通过刑事途径打击的力度远高于民事投诉。消费者遇到品牌维修服务时,也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09 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追赃挽损
案情展示
2015年至2023年12月,周某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纠集石某某、王某甲等人生产假冒香水,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5亿元。在明知周某某制假售假的情况下,黄某某等人仍为其提供玻璃瓶、喷泵、香精、包装盒等原材料和包装材料;陈某甲、陈某乙提供香水瓶盖;王某乙等人分别提供资金账户、运输服务、寻找场地、协调处理有关举报等帮助。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贴片销售给周某某。陈某等人明知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仍然向其采购并向境内外销售。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周某某、黄某某等24名涉案人员,查扣假冒“ARMANI”“DIOR”等52种品牌注册商标的成品香水17万余支。
2023年7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一区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链条,查清犯罪数额,开展追赃挽损。
2024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东莞一区检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运用证据,破解“零口供”难题。本案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团伙核心成员周某某等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声纹鉴定、方言翻译等方式,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同时运用物流轨迹、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精准锁定原材料供应商、包材商、下级分销商等全链条涉案人员,加强同案人的指证,构建证明体系,破解“零口供”难题。二是根据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实现分层分类处理。对周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等5名组织者、指挥者、主要获利者,依法从严惩处,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对只参与辅助性工作且认罪认罚的陈某乙等3人,经召开检察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他从犯,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情节依法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追踪违法所得资金去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涉案房产4处,冻结银行账户、证券账户21个,累计扣押、冻结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强化释法说理,促使12名涉案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29万余元。
2024年9月25日,东莞一区检对被告人周某某等21人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5年9月1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陈某甲等17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12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述案情
周某某团伙生产假冒知名品牌香水,非法经营数额1.235亿元,上下游24人被抓获,核心成员最高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全案冻结扣押资金8000余万元。
律师评析
当前对于制假售假的打击已经实现全链条覆盖,从原材料供应商、包材商到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参与者都会被追究责任。企业切勿参与任何制假售假环节,即使只提供包装、运输等辅助服务,明知对方制假仍提供帮助的,同样构成共犯。对于零售商而言,进货时一定要审查供货方的商标授权文件,避免因销售假冒商品而承担责任。
10 "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综合治理
案情展示
河南省温县种植铁棍山药已有近3000年历史。温县铁棍山药兼具重要经济价值、区域品牌价值,是当地乡村振兴的重点富民产业。2003年,“温县铁棍山药”被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地理标志产品。2012年,“温县铁棍山药”经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山药(未加工的中药材)商品上;2014年又核准注册在第31类山药(未加工的食用植物根)商品上。近年来,“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存在专用标志使用混乱、监管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特色产业发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河南省温县“两会”期间,有代表围绕温县铁棍山药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提交了相关建议,温县人大常委会将上述代表建议移交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县检察院)办理。温县检察院通过走访山药种植基地、交易市场,并调取地理标志使用数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等资料,依法查明“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使用较为混乱,部分商户使用失效或伪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部分包装企业违规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价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0月9日,温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鉴于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种植规范、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多个环节,为充分凝聚共识、形成治理合力,温县检察院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磋商,围绕地理标志使用现状及问题开展分析研判,形成保护共识,协同推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11月16日,温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行为,指导商户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并做好地理标志知识宣传普及。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一是组织开展“铁拳护标”专项整治行动。经排查,共没收使用伪造地理标志的产品300余件,督促引导31家企业规范使用相关标志,17家包装企业规范印制相关标志,9家网络店铺下架129条侵权链接。二是创建温县铁棍山药统一溯源平台系统。对山药种植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指导温县四大怀药协会核定种植户铁棍山药亩数和产量,通过扫码查询授权主体、种植区域、农药残留检测等信息,实现一码溯源,确保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制作地理标志保护手册,向相关企业、商户发放,提升地理标志规范使用意识。通过以上举措,初步构建起以温县铁棍山药为示范,覆盖怀地黄、怀牛膝、怀菊花等特色农产品的“1+3+N”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推动形成保护集群效应。
简述案情
针对"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使用混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建立统一溯源平台,并推动地方出台专门保护条例。
律师评析
地理标志是涉农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区域公共品牌。对于获得地理标志授权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不得伪造、滥用;对于区域内的相关企业,也可以主动监督市场上的假冒地理标志行为,共同维护区域品牌价值。未来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会持续加大,相关企业应提前做好合规。
最后,代律师给企业知产合规核心建议
布局先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要同步布局,避免出现权利空白。
制度落地:建立健全知产管理制度,保密措施、权限管控、审批流程等要落到实处,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
员工培训:定期开展知产合规培训,让员工明确知产边界,避免无意识的侵权或泄密行为。
风险排查:定期对自身产品、宣传内容、合作方资质等进行知产风险排查,提前化解潜在纠纷。
积极维权: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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