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掌上长春】

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努力,才能创造美好家园。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原本矛盾尖锐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最终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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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物业公司负责被告张某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原告诉称,被告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现已累计拖欠相关费用共计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服务,被告拒交费用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情绪十分激动,陈述了其对物业服务的诸多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经查阅案卷材料,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法官发现此案表面上是物业费纠纷,实质根源在于物业服务品质与业主期望值之间存在差距,且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若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绪,导致执行困难,也无益于从根本上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力求从根源上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官向物业公司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服务不到位之处,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建议其审视自身服务标准,积极整改。另一方面,与被告进行沟通,告知其长期拒交物业费需承担违约责任,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认了其在部分服务环节上存在不足,并当场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张某看到了物业公司的诚意,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长春经开法院官微

编辑:于小清 初审:呼特 王海涛

复审:刘 刚 终审:吕方 徐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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