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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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第二批)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2025年我区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整治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我区第二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帮助政府采购各类主体举一反三,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案例一: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将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项。

基本情况:西藏自治区某单位软件集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自身的信息化解决方案获得过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解决方案证书的得 4分,不提供不得分。

处理理由: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案例二:

表现形式: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

基本情况:某医院医疗机构能力建设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备第三类管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需包含‘骨折CT影像辅助检测’字样”。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满足相关条件的产品仅有上海某公司某品牌。

处理理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案例一: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基本情况:西藏某单位城镇建设项目采购文件中注明“按照本项目代理协议约定支付”,未明确具体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协议也未明确收费标准。

处理理由: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案例二:

表现形式:违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基本情况:拉萨某中学新建教职工食堂项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服务费”载明“本项目的清单编制费用为0.8667万元,由成交单位支付”。

处理理由: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本身包含了编制采购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组织评审活动等基础服务成本,代理机构在代理费之外另行收取清单编制费,是重复收费且变相增加成交单位的成本。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案例一:

表现形式: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基本情况: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自治区某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时,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理由: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案例二:

表现形式:提供虚假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

基本情况:西藏某实业有限公司参与西藏某学校食堂通风设备安装工程采购项目时,投标文件中提供变造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理由:供应商已被财政部门处以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应严格履行处罚决定,不得在禁业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擅自篡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内容,在禁业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案例一:

表现形式: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基本情况:在某市某学院设备采购项目中,西藏某工贸有限公司、拉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由毛某制作,报价等投标事宜均由毛某办理,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处理理由: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均视为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案例二:

表现形式: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基本情况:在某县某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中,昌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昌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昌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前约定由西藏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并收取西藏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陪标费”。

处理理由:供应商之间以各种形式恶意串通,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表现形式:供应商向评审专家行贿,评审专家受贿。

基本情况:在某区某食堂物资采购项目中,西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层层请托方式向评审专家行贿,评审专家受贿后对该公司偏向性打高分使该公司中标。

处理理由:供应商向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案例二:

表现形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基本情况:邓某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有关程序处理后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不再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

处理理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再符合专家选聘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均根据具体情形实施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政府采购主体应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切实提升遵规守纪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20 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编辑|张明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