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不提前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解答」

先来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想法有点危险。

漏了什么?

书面。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算「书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宽泛,答案是可以。但是这样就够了吗?

不够。

微信聊天对象的人找对了吗?

实践中,保安队员找保安队长离职,然后怎么离职都离不掉。原因在于通常保安队长没有人事权限无法办理离职,劳动者离职通知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并没有收到。是不是很尴尬?

有人会建议,直接走呗,反正用人单位要举证主张损失很难,怕什么。

这种建议特别危险。

理由在于社保关系不转移没有办法入职下家公司,即便入职了,倘若下家公司发现与上家公司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一个月内问题不大,倘若超过,下家公司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补偿金

另外,有些地方有特别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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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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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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