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江西南昌母亲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传播,画面中婴儿遭连续扇巴掌、被泼牛奶,哭喊不止。4月21日,南昌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嫌疑人邹某系受害婴儿的亲生母亲,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医疗机构检查,婴儿身体状况无异常,属地政府已协调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保护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些话,想用最直白的方式说给大家听。虽然枯燥,但每一个字都可能关乎一个孩子的命运。
第一句:刑法第260条,不是摆设
先说结论:邹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
这条法律是这样写的: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虐待”? 法律上的定义非常明确: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重点是“经常”二字——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的明显特征,就是具有相对连续性。
什么叫“家庭成员”?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本案中,邹某是婴儿的亲生母亲,毫无疑问符合这个要件。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此罪。
什么叫“情节恶劣”?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法律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形: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本案中,受害对象是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儿,手段涉及掌掴、泼奶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构成“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
有人可能会问:那不就是打孩子吗?至于判刑吗?问这个问题的朋友,可能还没有意识到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亲子关系,从来不是暴力的“免罪金牌” 。
第二句:别再说“这是家务事”——法律不认这个借口
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案件。每当虐童事件曝光,总有一种声音冒出来:“人家自己的孩子,想怎么管教是人家的事。”
首先,法律上,“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被明确禁止实施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十类行为。这不是道德劝诫,而是法律红线。民法典也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父母的身份,是责任,不是特权。
其次,从司法实践看,监护人的身份非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是从重处罚的因素。 回顾一个真实的案例:上海3岁男童被虐致死案。被告人赵雨蝶是孩子的同居照护人,以殴打等方式频繁对年仅三岁的孩子实施虐待,导致轻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因其单次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伤害孩子的人,哪怕是亲人,法律都不会放过。
有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有的虐童案定虐待罪,有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这其中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解读,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使被害人肉体和精神痛苦,长期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身体损害,过失导致重伤或死亡的,属于虐待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长期施虐过程中,某一次施虐从其行为外观看足以致人重伤、死亡,那么不管行为人如何辩解自己没有直接剥夺被害人身体机能或生命的意图,都应考虑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且与前期分离出的虐待罪数罪并罚。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致人死亡时的法定刑差异巨大:虐待致死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种量刑差异,正是法律对不同主观恶性的精准回应——法律看的不只是“做了什么”,更是“为什么做”以及“做的时候在想什么”。
另外,关于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原则,也有一个需要特别澄清的法律盲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案中,受害婴儿没有能力告诉,其近亲属或其他主体完全可以代为告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介入。更重要的是,一旦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就不再适用“告诉才处理”,转为公诉案件。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就是确保最需要保护的人,不会因为“没人告诉”而失去法律的庇护。
第三句: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接住”
很多人关注虐童案件时,第一反应是“判了没有”“判了几年”。这当然重要,但法律的温度,不仅在于惩罚施暴者,更在于保护受害者。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特别关注:经医疗机构检查,婴儿身体状况无异常,属地政府已协调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南昌县妇联也表示将对此事持续跟进。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几句话背后的法律支撑是什么?
第一,临时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典》,人民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要先安排好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第二,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不是“热心”,而是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仍面临挑战。部分医生、教师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这项制度的存在;也有部分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被报复等原因选择沉默。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只有全社会都意识到“报告是义务、沉默是失职”,才能真正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防护网。
第三,监护权撤销制度。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性侵害、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造成重伤等情形,即便申请人悔改,也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这三项制度,构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安全网”。它们的存在,意味着当原生家庭失能甚至伤人时,国家和社会有能力“补位”。
正如有研究指出的那样:“随着各类虐待孩子恶性事件的频频曝光,社会渐渐意识到,面对不负责任的父母,面对不正常的家庭,社会力量必须介入,保护孩子。”法律正在用制度告诉每一个孩子:你的安全,有人守护;你的权益,有法可依。 过去那种“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打孩子是家务事”的陈旧观念,正在被法治的力量一点点瓦解。
写在最后
南昌虐婴事件中,婴儿身体无异常,是最让人庆幸的消息。但精神创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疗愈。政府已安排专人监护,妇联也在持续跟进,这是好的开始。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续的法律定性,还需等待更多证据和司法认定。
希望这个无辜的婴儿,在离开那个令人窒息的环境后,能被温柔以待。也希望更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能因为法律的及时介入而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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