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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轮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岗位廉政风险与运营风险,保障单位资产安全与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中涉及 资金管理、资产处置、项目审批、采购招标、人事薪酬、财务核算、审计监督、合同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轮岗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确保轮岗流程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2.风险防控原则:聚焦高风险岗位,通过轮岗打破长期任职形成的利益关联,从源头防范舞弊、渎职等风险。 3.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岗位工作特性、人员能力及单位工作安排,合理统筹轮岗时间与人员,保障工作连续性。
- 4.公平公正原则:轮岗计划制定、人员选派等环节公开透明,兼顾个人发展与单位整体需求,杜绝人为偏袒。
第二章 关键岗位界定 第四条 关键岗位范围
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关键岗位具体界定如下:
1.财务类: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核算岗、预算管理岗、资金管理岗、资产核算岗。
2.采购与资产类:采购岗、资产采购与管理岗、资产处置岗。
3.项目管理类:项目审批岗、项目实施岗、项目验收岗、工程结算岗。
4.人事与薪酬类:人事招聘岗、薪酬核算岗、绩效考核岗、社保公积金管理岗。
5.合同与法务类:合同起草岗、合同审核岗、合同执行岗、法务处理岗。
6.审计与监督类:内部审计岗、监督检查岗。
7.其他类:单位认定的涉及重大资金、重要资源配置、核心业务决策的其他关键岗位。
第五条 岗位轮岗界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岗位,纳入重点轮岗范围:
1.连续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
2.任职期间出现过违规违纪线索、工作失误或廉政风险隐患的;
3.岗位业务涉及大额资金往来、重大项目决策、核心资源调配的;
4.单位认为需要轮岗的其他特殊情形。
1.每年11月,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梳理各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年限、工作表现及风险情况,制定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明确轮岗岗位、人员名单、轮岗时间、接收部门等内容。
2.轮岗计划需征求拟轮岗人员及所在部门意见,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审批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1.因岗位调整、人员退休、离职、借调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轮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无需纳入年度轮岗计划,但需在轮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
2.对存在廉政风险隐患、违规违纪线索的人员,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立即启动轮岗,必要时暂停其岗位工作,配合调查核实。
1.交接工作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岗位工作无缝衔接,避免因轮岗造成工作断档、资料遗失、资产损失。
2.交接清单需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执一份,作为岗位交接的正式凭证。
3.轮岗人员对交接前的工作内容及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收人员对交接后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需对交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交接不完整、不规范的,责令整改;发现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项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轮岗后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岗位适应与培训
1.轮岗人员到新岗位后,接收部门需安排1-3个月的适应期,指定专人指导其熟悉新岗位工作。
2.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针对轮岗人员新岗位需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廉政教育,帮助其快速适应岗位。
1.轮岗人员的新岗位考核,按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评优挂钩。
2.对轮岗后工作表现突出、快速适应新岗位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适应新岗位、工作出现失误的,由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必要时调整岗位。
轮岗人员对轮岗前岗位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资产损失等问题,无论是否轮岗,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轮岗免除。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轮岗前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1.人事部门每季度对轮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核查轮岗计划落实、交接规范等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班子。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将轮岗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与专项审计范围,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单位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制定、执行轮岗计划,擅自拖延轮岗、拒绝轮岗的;
2.轮岗交接不规范、不完整,造成工作断档、资料遗失、资产损失的;
3.轮岗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项,或利用轮岗谋取私利的;
4.监督部门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轮岗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单位业务发展及内控管理需要,可适时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有关关键岗位轮岗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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