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世界上存在“狗理”,有一只狗在主人的指使下咬了人,这只狗会不会心安理地对受害者说“我受主人委托咬你的,这事和我无关,你觉得不对就找我的主人的。”我想,狗是不会这么不讲理的。证据就是受主人唆使咬人的恶狗,如果见到被咬者拿着棍子靠近,它为止防止被打会跑得远远的。可见,狗也知道自己咬人是理亏的,所以它没有底气和受害者讲“狗理。”
然而,有些精通法律的大律师,却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为由,在法庭上随意故意撒谎诬讦,被戳穿之后还振振有词地说他这是忠于当事人委托,虽然是撒谎,也和他完全没关系。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就遇到这样的知名律师。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等人“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元。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2023年打过一次官司,白白花了几万元律师法诉讼费,一分钱都追不回来。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转到三亚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中,有三十多万元被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不用说,这些资金是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自找麻烦去取现金呢?我让王XX向公安报警,公安召于XX询问后,让她自行起诉。
(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出庭,由陈长奋大律师和他的徒弟陈莹全权代理。2023年那次诉讼,也是他们代理于XX的。陈长奋律师不承认于XX从柜员机取款,声称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谎说取款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故意撒谎呢?因为取款发生在2019年初,2023年那次诉讼他们明确说2019年4月于XX才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给在广州的王XX的,现在为了帮于XX赖掉从柜员机取款,故意虚假陈述说2018年底他就把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
不过,陈大律师以为死无对证的谎言却被我发现破绽,我指出有于XX涉案时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于XX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庭后答复承认取款,称那些现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没法提供任何证据,王XX则提供书面证据反驳。
这个案子判决得很离奇,现在还在申诉中。不过,陈大律师在庭上故意撒谎是秃子头上的苍蝇,明摆的。因此,我根据《律师法》,对他进行投诉,并且在网上撰文对他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谴责。陈大律师很快就知道我投诉他,气势汹汹地发律师函过来微信,说我侮辱、诽谤他。他在法庭上的陈述,完全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言下之意,虽然他撒谎了,但仅是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他无关。
我就不明白,狗受主人之命去咬人,还会被人打,有独立人格,以法律作为看家本领的律师,怎么故意撒谎陷害对方,却只是当事人的责任,和故意撒谎的律师无关?难道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比狗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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