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8,作案时间对不上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1、黄某某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771号。

2、黄某某,男,35岁,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黄某某与他人居住在宝安区某公寓(他人均另案处理),2021年3月起,黄某某负责往购买来的廉价手机里安装货拉拉抢单软件,然后将手机以500-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他人购买手机后,在货拉拉平台发布虚假订单信息,在司机接单后通过货拉拉平台获取司机的联系方式,然后虚构抢单软件有“快速抢单”功能,向司机推销捆绑了抢单软件的廉价手机,每部手机售价1500-2000元不等。当司机发现所购买的手机中的抢单软件没有抢单效果或者无法使用时,案发报警,宝安区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某。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本案报案的被害人均是在2021年3月前购买的手机,而黄某某安装抢单软件和出售手机都是在2021年3月之后,黄某某在本案被害人被诈骗过程中没有作案时间。故本案黄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6、最后同事说,黄某某不是安装了抢单软件和销售了手机吗,难道就这么放过他了?回答和感叹,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你不能让黄某某对不是他自己做的事负责,以后要是有2021年3月之后购买黄某某手机的被害人报案了,再抓黄某某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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