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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网上流传“公职人员犯罪门槛提高、民营企业家犯罪门槛降低”的说法,这其实是重大误解。

作为2016年解释一施行十年后的重要修订,此次解释二结合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新情况,对职务犯罪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势作出系统调整。

当前,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解释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门槛,从30万元上调至300万元,而民营企业挪用资金等罪名入刑门槛,反而从6万元降至3万元。

这种观点认为,新规一方面加重了对民营企业的刑事打击,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却未同步从严,整体呈现“一增一降”,甚至被解读为“反腐松绑”“公私双标”。

从近年职务犯罪查办态势来看,这一解读完全是误读。

作为间隔十年出台的职务犯罪新规,解释二是对职务犯罪构罪标准的再明确,反腐斗争范围的再扩大,从严从宽边界的再清晰,以及新型腐败行为的再封堵。

它不仅为公职人员未来依法履职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将对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与辩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背景: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力度持续强化

根据最高检3月10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05万人,同比上升10.8%,起诉2.9万人,同比上升20.5%。从大的基本面上,审查起诉人数逐年保持上升趋势,反腐力度持续加大。

数据披露,检察机关正在深化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其中起诉行贿犯罪3292人,同比上升7.3%,其中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重点严惩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重点工程行贿、向执法司法人员行贿等行为,同步追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

当前,职务犯罪查办已进入深水区,针对预期收益、约定代持、虚增交易环节等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全年共移送审查起诉832人。最高检同步修订《职务犯罪常见罪名释义及证据指引》,选编新型隐性受贿指导性案例,开展监检法同堂培训,统一办案尺度与裁判标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月通报显示,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 416.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28.2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3万件,立案101.2万件。较2024年,处置线索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增幅均超10%。

年初中纪委二十届五次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以保持高压震慑强化不敢腐,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继续起底清理,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教育、学会协会、开发区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着重查处“关键少数”、年轻干部腐败,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跨境腐败案件查办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跨境腐败法。

从当前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协同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强化新型职务腐败模式查处力度等实际动作,再结合整体数据上升情况。当前反腐持续高压的态势,恐怕不言自明。

二、公私对照:两类标准调整不能简单类比

在此背景下,《解释二》的出台,是反腐败斗争的精准深化。此前大量罪名标准模糊,新规直接划定清晰红线。

以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为例,解释二明确20万入罪,同步提高“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档次标准,填补长期法律空白,实现个人、单位双向打击,不留死角。

同时,解释二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不可否认,客观上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入罪门槛出现了下调。根据十年前的旧规解释一,民营企业相关罪名数额标准为公职对应罪名2倍至5倍。以此次争议较大的挪用资金罪为例,“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为6万元,新规实施后与公职人员标准拉平,直接降至3万元。

可此次数额标准的调整并非简单“一刀切”,而是综合考量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后的科学校准。公职人员贪腐损害了公权力廉洁性与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内部贪腐则侵害私有财产权与市场交易秩序,二者危害同样严重。

此举旨在破解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立案难、处罚轻”的困境,整治企业高管挪用资金、采购吃商业回扣、财务职务侵占公款等实践中民营企业频发犯罪问题,形成反腐无死角的生态场域。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重要主体,其财产权与公共财产应受刑法平等保护。此前大量民企高管挪用、侵占资金不足6万元,之后只能通过民事起诉或内部处分处理,导致民营企业权益难以保障、违法成本偏低,形成“民营企业贪腐灰色地带”。

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门槛从30万元上调至300万元,是否意味着“反腐松绑”?

实践中,受贿罪、贪污罪等核心职务犯罪3万元入罪标准并未调整。长期以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职务犯罪的兜底罪名,主要用于处理涉案人员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大额财产,是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的补充。

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该罪名入罪门槛定为30万元。随着时间推移,货币购买力变化,原标准逐渐显得偏低,容易导致小额不明财产被刑事追责,造成打击面过宽、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在高压追缴职务犯罪违法人员涉案财产的同时,合理上调标准,可避免刑事手段介入小额违纪问题,在收缴财物,作出处罚之余,同样能够实现精准追责。

这两项调整虽同属解释二,但立法目的、适用场景完全不同。简单对比,确实容易易造成“一松一严”的错觉。

三、合规警示:全员自查自纠,严守法律底线

不少人担心,解释二会导致民营企业相关犯罪数量大幅上升,影响市场稳定。

这点上,解释二第八条已明确宽严尺度: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于民营企业的刑事入罪标准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需要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等,精准把握入罪边界。

5月1日新规出台适用后,公职人员还需重点警惕以下新型腐败风险:

1.“雅贿”类腐败:收受珠宝、玉石、字画、名表、贵金属、古玩等贵重物品。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避免出现行受贿金额出现较大出入。尤其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2.股权预期收益腐败:收受股权、股票等具有波动价格的财物,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未实际获利的,按涉案资产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计算。

3.境外隐瞒存款:公职人员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将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二第六条,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只收钱不办事”型受贿:即明知请托人有具体不正当请托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牟利。根据解释二的第十三条,是否实际打招呼、是否办成事,不影响受贿认定。

5.使用公款行贿:在工作中,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共财物向他人行贿,不论目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条,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和渎职犯罪,可数罪并罚。

由此可见,此次解释二,对个人与单位、公职人员与民企员工、传统与新型腐败的定罪标准均作出系统完善,通过解决长期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推动反腐败从粗放打击转向精准治理,标志着当前反腐司法工作从区别对待到平等保护的升级。

2026年5月1日,解释二将正式施行。无论是公职人员、民营企业家还是企业员工,都应以职务犯罪新规为标尺,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公平清朗的社会与市场环境。

当然,若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风险疑点或法律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合规应对,避免将错就错,出现更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