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两起刑事相关事件同步引发全网关注:一是 4 月 8 日,某省级体育训练中心就知名未成年奥运冠军长期遭受网络侮辱、诽谤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已受理案件并进入刑事程序,涉事微信群公然发布 “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该冠军除外)” 的公告,群内长期发布针对当事人的侮辱性言论与人身攻击内容;二是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以清单式规定明确了 “机闹” 行为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针对这两起热点事件背后的刑事法律问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一、知名运动员遭网暴案:网络侮辱诽谤的刑事追责边界,“口嗨” 不是免责理由
1. 涉事行为已触碰刑事红线,涉嫌侮辱、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涉事人员在 200 余人的微信群内,长期发布针对当事人的侮辱性外号、人身攻击言论,甚至通过群公告明确将其列为唯一可攻击的对象,属于典型的 “公然侮辱他人” 行为;若存在捏造事实恶意抹黑、诽谤当事人的内容,还将构成诽谤罪。
很多网友误以为,网络上的 “口嗨”“吐槽” 只是民事侵权,不会触犯刑法,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陈胡月律师特别指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侮辱行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涉事言论在微信群内长期传播,受众范围广,且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攻击,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刑事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本案符合公诉条件,无需被害人自行自诉
很多人知道,侮辱、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本案中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非程序违规,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无需被害人自行自诉。
本案中,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且是国家知名运动员,涉事侮辱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公诉案件的适用条件,这也是本案能够直接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据。
3. 网络平台与群组管理者,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事微信群的群主、管理员,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网络群组的管理者,对群内的违法信息负有管理、移除义务,若明知群内长期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犯罪内容,仍不履行管理义务,放任违法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明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犯罪,仍不采取措施,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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