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一名智力三级残疾男子,跟邻居夫妇到某水库洗澡,其间不幸溺亡。4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邻居夫妇被判担责20%赔偿21万余元。判决书披露,在男子溺水后,邻居仅向他人寻求救助但未果,再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行为,也没有及时报警,一家三口自行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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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智力残疾男子跟邻居夫妇到水库洗澡溺亡

据判决书披露,乔某系一名三级智力残疾人。2025年8月19日,乔某到邻居王某家吃饭,因天气炎热,王某提出去洗澡,乔某赞同。当天下午2时许,乔某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同王某的妻子、女儿前往通辽市某中心所管理的库区。到达水边后,4人分别进入水里洗澡。其间,王某与乔某在水里往南边走,乔某突然扑腾一下没入水面,王某向他人求救未果,经过两三分钟,王某发现乔某脚露出水面,漂了一会儿又沉入水里,王某夫妇未采取施救行为,也未报警,二人带着女儿离开现场。次日,有人在泄水闸口处发现去世的乔某并报警。经查,无证据证明系刑事案件,善后事宜由家属处理。

事后,乔某的妻子将水库管理部门以及邻居夫妇起诉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共索赔5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当地相关部门曾通过媒体等多渠道方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涉水危险区域,并在水面周边重点区域(含东侧水闸等事发相关区域)集中树立“水深危险、禁止涉水”的警示牌,部分区域设有警戒线。

邻居夫妇被判担责20%,赔偿2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为三级智力残疾,虽持有残疾人证,但不能证明乔某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乔某生前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有明显标志、警戒线等情况下,并非正常活动、通行、游泳的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进入水面的行为,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无需专业知识便可知晓。乔某在明知禁止进入库区、明知下水游泳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事发水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邻居王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案涉水域洗澡的危险性,不仅不对乔某加以劝阻,反而载着乔某共同实施了这一危险行为,二被告为乔某实施这一危险行为创设了条件,这一行为也为二被告增加了在双方共同实施这一共同危险行为时,有互负保障对方的安全义务。在乔某溺水后,面对乔某处于极度危险情况下,二被告仅向他人寻求救助但未果,再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行为,也没有及时报警,反而是一家三口默然独自回家,导致乔某丧失最佳得到救助时间、溺水死亡的后果及尸体在次日被发现,这种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死者乔某的死亡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二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乔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通辽市某中心已尽到提示、警醒义务,对乔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且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乔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74346元。综合本案相关情况,法院认为乔某应自行承担80%责任,被告邻居王某夫妇不劝阻,用电动车载着乔某去实施案涉危险行为,在乔某发生险情后不向有救援能力的人或有关组织呼救,也未报警,一家三口默然离去,其行为影响了对乔某的救助进程,二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乔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邻居夫妇赔偿死者家属21.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