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词曲作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音著协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案情

甲是某首歌曲的曲作者,同时也是“音著协”的会员。乙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公开演唱会上演唱了甲创作的歌曲,侵犯了该作品的表演权。在此情形下,音著协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乙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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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音著协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只要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即可代表其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认可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适格性,只要其提供了权利来源和授权依据,即可启动司法程序。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活动。这为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行为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支持,进一步夯实了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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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已得到广泛适用。例如,在音著协与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23)沪0107民初18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法院据此认可音著协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支持其维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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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获得权利人的有效授权。组织本身并不享有原始著作权,而是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行使权利。因此,其诉讼行为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授权基础,否则将面临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一般情形下,被授权人取得授权,其身份是代理人,应该以授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权利人取得的虽然也是授权,但却可以以自己名义而非权利人名义提起诉讼,这是与普通授权最大的区别。

参考判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8966号民事判决书